2013年10月27日 星期日
毓賢
毓賢[編輯]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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毓賢毓賢(滿語:ᠶᡡ ᠰᡳᠶᠠᠨ,穆麟德:yū siyan;1842年-1901年2月22日[1]),字佐臣,是清朝末年著名的酷吏和極端排外人士。內務府滿洲正黃旗,捐監生,納貲為同知府。他與剛毅的惡行都因為劉鶚的《老殘遊記》而記載在歷史中,他們都是「清官若自以為是、危害比貪污嚴重」的代表。
簡歷[編輯]監生出身。
清光緒五年(1879年),由選用同知捐納知府派分山東。
十五年(1889年),署曹州知府。任職期間,不分良莠,一以誅戮為事,殘酷鎮壓人民的反抗鬥爭,頗得上司賞識。
二十一年(1895年)升授山東兗沂曹濟道,二十二年補山東按察使,奉命鎮壓曹縣、單縣大刀會起義。
二十四年(1898年)升山東布政使,同年八月調湖南布政使,十一月署江寧將軍。次年二月授山東巡撫。
二十六年(1900年),出任山西巡撫,仍堅持仇教排外。八國聯軍攻陷天津後,毓賢率兵勤王,並隨慈禧太后逃往西安。清廷與八國聯軍議和時,聯軍指毓賢為罪魁禍首。9月26日,被革職,發配新疆。
二十七年(1901年)2月13日,清廷下令加重對「首禍諸臣」之懲處:毓賢即行正法。詔書在甘肅追上了毓賢。22日被斬於蘭州。
屠殺[編輯]毓賢在曹州任知府4年,在官場上的的外號為「屠戶」,對民眾採用大批逮捕、濫用酷刑和大批屠殺的恐怖手段進行統治。他慣用打杖條、打板子、軋杠子、跑鐵鏈子、跪鐵蒺藜、站鐵鏊、氣蛤蟆(令受刑者仰臥,用杠子砸肚子)等酷刑。但最令人髮指的是「站木籠」。他在衙門前置木籠12架,每架木籠內壁布滿鐵釘,把人吊在木籠內,再在人腳下墊幾塊磚,似踏非踏。這樣,人在籠內不能動彈,稍有動彈,肉體就被刺得鮮血淋漓;當人踏到磚時,馬上抽去一塊,直至把人弔死為止。慘死在木籠內的人幾乎天天都有。慣偷楊炮會偷了一個包袱,官軍緊追不捨,楊急忙把包袱扔到一家姓於的院內,結果姓於的被「站木籠」致死,全家也被殺害。
毓賢感到外國教會勢力比義和拳對清朝統治的威脅更為嚴重,因此,對義和拳的鎮壓就不像以前那樣賣力,採取了剿撫兼施的策略。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即提出「化私會為公舉,改拳勇為民團」的主張,以實現其排外的目的。二十五年(1899年)二月,任山東巡撫後,明確表示「民可用,團應撫,匪必剿」,並特意在省城濟南設場招納拳民,令義和拳民教授兵勇拳藝。他任憑平原、高唐、茌平一帶朱紅燈、心誠和尚等義和拳領袖設場授徒,攻擊教堂,打擊教士。
光緒二十五年(1899年)7月,平原縣杠子李庄教民李金榜欺壓拳民,知縣蔣楷袒護教民,派兵捉拿拳民,引發杠子李庄和森羅殿等地的武裝衝突。毓賢聞訊後,一面派兵彈壓,一面將蔣楷等人撤職查辦,又派盧昌詒「親往撫綏」平原義和拳,並通令山東各地義和拳、大刀會等一律改稱「民團」,允許朱紅燈所部義和拳建旗幟,皆署「毓」字。自此,山東義和團聲勢愈張。毓賢對義和團剿撫兼施,但帝國主義仍以鎮壓不力視其為縱容義和團的「罪魁禍首」。美國駐華公使康格逼迫清政府撤換毓賢。清政府稟承帝國主義意旨,撤毓賢,改派袁世凱任山東巡撫。
毓賢在京向端王載漪、庄王載勛、大學士剛毅等力薦拳民可用,獲准面見慈禧太后,1900年被重新起用為山西巡撫。任山西巡撫時,毓賢排外更加激烈,唆使義和團焚燒教堂及屠殺教民,對拳民首領款若上賓。之後對傳教士假稱兵力不足,未能在各縣對其保護,設計命全省教士集中到省城太原一室之內。於1900年7月9日,在巡撫衙門西轅門前,毓賢將這46人盡數殺害,婦孺皆不免。毓賢親手殺死天主教山西北境教區正主教艾士傑。山西全省共殺傳教士191人、中國教民及其家屬子女1萬多人,焚毀教堂、醫院225所,燒拆房屋兩萬餘間,是各省中死人最多的一個省。清廷事後為此付出四百餘萬兩白銀的撫恤金和喪葬費等賠款,另停止山西人士參加科舉考試的資格若干年,以示懲罰。
八國聯軍[編輯]主條目:八國聯軍
八國聯軍攻入天津後,毓賢自請勤王,而當聖旨命其統軍入京,毓賢卻不想出發,暗地裡唆使山西民眾呼籲朝廷讓他留下,朝廷不允,再發旨催促。[2]
1900年7月,毓賢不得已才上路,而上路前還告訴義和團民:「教民罪大,焚殺任汝為之,勿任地方官阻止也。」當時,聯軍已破京師,毓賢在路上遇到逃亡的兩宮。[2]
清廷與八國聯軍議和時,聯軍指毓賢為罪魁禍首。1900年9月26日,毓賢被革職,發放新疆。1901年2月13日,清廷下令加重對「首禍諸臣」之懲處:毓賢即行正法。22日,毓賢被斬於甘肅蘭州。
毓賢其人雖殘忍剛暴,但持身清正,並不貪污。因此死後山西有人建祠堂供奉,但被清政府勒令拆掉。
參考文獻[編輯]1.^ Paul Henry Clements. The Boxer rebellion: a political and diplomatic review. New York: AMS Press. 1979. ISBN 9780404511609 (英文).
2.^ 2.0 2.1 清.羅惇曧,拳變餘聞
顯示▼隱藏▲檢 ·論 ·編 ·庚子事變首禍諸臣
《辛丑條約》第二款第一項「懲辦傷害諸國國家及人民之首禍諸臣」
流放新疆 端郡王 載漪 · 輔國公 載瀾
賜令自盡 莊親王 載勛 · 都察院左都御史 英年 · 刑部尚書 趙舒翹
即行正法 山西巡撫 毓賢 · 禮部尚書 啟秀 · 刑部左侍郎 徐承煜
追奪原職 協辦大學士 吏部尚書 剛毅 · 大學士 徐桐 · 前四川總督 李秉衡
革職查辦 甘肅提督 董福祥
另見:慈禧太后、庚子被禍五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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