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養媳
童養媳,為中國古代的其中一種婚姻習俗,通常是把未成年的女孩送養或賣到另一家庭,由該家庭撫養,長大後與該家庭的兒子正式完婚、結為夫妻。閩南語、粵語稱為新婦仔(閩南語白話字、台羅:sin-pū-á;粵拼:san1 pou5 zai2)[1],台灣閩南語稱為送做堆(推薦用字:捒做堆,台羅:sak-tsò(tsuè)-tui),江南地區稱為養媳婦[2]。
歷史[編輯]
類似童養媳的婚姻於很早的時代就有出現,例如漢昭帝的皇后上官氏,六歲時就被送進宮中成為十二歲皇帝的妻子,類似童養媳的性質,從三國時期就有記載類似童養媳的現象,《三國志》提到:「至十歲,婿家即迎之長養為媳。」但因為這種情況是正式嫁入男家為妻,而非已訂婚但未行婚禮的未婚妻,所以不同於後世的童養媳。
童養媳的婚俗約於宋朝出現,但宋朝起歷代均有不少文獻記載童養媳。直至民國初年,童養媳仍然普遍存在。台灣的童養媳約於1970年代開始消失。到了21世紀,這個習俗在中國某些地區如福建省一些偏遠的鄉村還依然盛行[1]。
出現原因[編輯]
古代社會認為兒子可以傳宗接代並增加勞動力,而女兒遲早要嫁人還要賠一份嫁妝,生養女兒宛如幫別人家養媳婦,嫁女兒時還要忍受一次親人別離之苦,所以富裕家庭把女兒送人家當童養媳的大有人在。因此許多人家一生出女兒,即使有能力撫養,也會尋找適合人家送出去,或交換、買賣、指腹為婚、為小孩預做婚嫁安排等。同時嫁娶或買進來的女孩多半做為兒子的妻子看待,就是所謂童養媳;而自己生下的女兒,也多半會嫁娶買賣或送給別人家做童養媳。
同時由於古代亦有一夫多妻習俗,因此男孩長大成人後亦可再娶,童養媳成人後多半並不會成為阻礙男孩長大成人後的自由結婚意志。為此,童養媳普遍成為古代社會的一種生活常態。
一些貧困家庭無力撫養兒女,就把女兒賣與富家子弟或家境較好的家庭作童養媳。而家境一般的家庭為了節省兒子娶妻的費用,於兒子年幼時買一個女孩回家來當兒子的妻子,這樣男家多了一個幫助勞動的成員,而女家則減輕經濟負擔,一舉兩得。也有些家庭為了讓女兒得到較好的生活環境,就把女兒給較富裕的人家收養作童養媳。亦有少數是男家較為貧窮,為了攀附,而為年幼兒子娶富貴人家的年幼女兒為妻。
有些家境一般的家庭還會互相交換女兒作童養媳,有些女孩在嬰兒時已經被賣到婆家、吃家婆的奶長大,稱為「婆養媳」。亦有一些被收養的女孩為了報答養父母養育之恩,而自願當童養媳。還有一種是本身沒有兒子,希望藉收養童養媳,為自己帶來兒子,繼後香燈,稱為「等郎妹」。
這些童養媳一般都會比男方年長,可以照顧未婚夫。
童養媳的生涯[編輯]
雖然童養媳婚姻不特定必然是買賣婚姻的結果,但即便正常婚娶,依然可能會有嚴重婆媳關係。但也有一些童養媳婚姻,是以屬於買賣婚姻而成立,她們地位一般較低,常要從事大量的家務勞動,有些會被婆家虐待,形同奴婢。但有一些較為幸運的會有比在親生父母家中好的生活,有些還有機會接受教育,雖然她們的待遇通常不如公婆的親生子女(例如課餘時要做較多的勞動、受到較為嚴苛的管教等),但在親生父母家中,可能完全沒有機會讀書,並過著貧困艱苦的生活。也有許多被婆家視如己出的,在婆家過著不錯的生活。
到長大後,童養媳就會和丈夫圓房,儀式從簡。如未婚夫於圓婚前就去世,或未婚夫不願意和童養媳圓房,婆家可能會容許童養媳改嫁,或送回娘家,有些則會正式收為養女,視為女兒看待。有些婆家會把童養媳賣作奴婢或娼妓,或強迫童養媳改嫁他人。
夫妻關係[編輯]
童養媳和丈夫小時候的關係就像姊弟或兄妹,彼此之間往往只有親情,大部份於結婚後亦難以建立愛情。進化心理學的韋斯特馬克效應(Westermarck effect)認為,同一家族長大的兒童會發現彼此之間沒有性吸引力,即使有強烈的社會壓力強迫他們配對也一樣。Wolf and Huang (1980)在台灣的童養媳制度發現理,在這種制度下未來的妻子會被帶入家族內和未婚夫一起帶大,難以完美收場,而且因為不知名的原因會導致女性生育率下降。另外一些研究也發現一同長大、關係有如兄弟姊妹的兒童,即使沒有血緣關係,亦難以發生愛情。例如人類學家Melford E. Spiro在1950年代對以色列集體農場中長大的小孩的研究、Fox (1962)對以色列集體農場中長大的小孩的研究、Lieberman et. al (2003) 的研究等。
不過根據史坦福大學的巫福教授(Arthur P. Wolf)對台灣童養媳所做的研究顯示,在女孩兩歲半的時候存在分水嶺。兩歲半以後成為童養媳的,她們的婚姻和其他婦女並沒有什麼兩樣,但是在兩歲半以前收養的童養媳,就會因較重的手足親情而產生某種程度的愛情障礙。
歐洲貴族間的類似習俗[編輯]
歐洲貴族過往亦有讓少女在約10歲至12歲時先到結婚對像家中居住的習俗。相對上,此種習俗主要在於政治婚姻之下,結婚的雙方國家不一定相同,造成歐洲講究的禮儀和習慣也不同,因此女性在嫁入對方家裏之前,就需要先去學習對方國家、家庭的禮儀和習慣,好讓結婚時及結婚後不會因為禮儀習慣不同出醜的狀況。這種習俗並不一定會要求女性作出任何工作性質的行為。
現況[編輯]
- 中國大陸因年輕人崇尚自由戀愛加上法律禁止,此風基本上已不再。但在福建中南部地區(尤其是莆田[3][4] ),童養媳現象依然很常見。
- 台灣在1970年代後,台灣經濟起飛,除農業以外也轉往工業發展,多數的家庭也由貧轉為小康,在加上九年義務教育逐年推行,保守社會風氣逐漸西化轉為開放,因貧困賣女為媳的風氣也逐漸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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