纏足
纏足,又稱裹腳、纏小腳、裹小腳、紮腳(廣東),古代漢族女性的一種習俗。北宋已有纏足[1],具體始於何時何處不可考,惟認為宋朝人以女子小腳為美,北宋神宗元豐後[2]是開始流行的時期,清末臺灣多數福佬女性仍皆纏足[3]。清末民初,社會普遍認為纏足是陋習,此習俗遂逐漸消失。在廿世紀後期,在華人社會仍能看到一些上年紀的纏足老婦。
宋代的纏足是把腳裹得「纖直」但不弓彎。元代的纏足繼續向纖小的方向發展。明代的纏足之風進入興盛時期,並要求足形弓彎,如江蘇泰州明代劉湘夫婦合葬墓出土的花緞鳳首尖足鞋南昌明代寧靖王朱奠培夫人吳氏墓出土的緞面弓鞋皆長20厘米,頭向上翹,穿上後顯得足形弓彎。[4]。出土明代女鞋尺寸長20-23厘米左右,頭向上翹,穿上後顯得足形弓彎。清代纏足之風蔓延至社會各階層的女子,還出現了「三寸金蓮」之說,要求腳要小至三寸。[5]
起源[編輯]
現代學者研究纏足起源於北宋。[6]許多早期的記載或被引用的文字證據,大多很難斷定僅僅是對腳小女性的贊譽、描寫足部的裝飾,還是真的有實行纏腳的動作。一直要到宋代,才開始有較明確的纏足記載,纏足最初是在妓女之間開始流行,之後逐漸影響到中上階層的婦女。蘇東坡曾寫《菩薩蠻》一詞嘆纏足:「塗香莫惜蓮承步,長愁羅襪凌波去;只見舞回風,都無行處蹤。偷立宮樣穩,並立雙跌困;纖妙說應難,須從掌上看。」
興盛[編輯]
到明清時代,纏足逐漸普及於一般階層婦女,各地婦女幾乎都有纏足的風俗,清咸豐年間的紀錄「京師內城民女,不裹足者十居五六,鄉間不裹足者十居三四。」[7],甚至有男性為特定目的纏足的例子,明代成化年間淫棍桑沖為了勾引良家婦女竟男扮女相,「戴一髮髻,妝婦人身首」,還把自己的腳也纏成小腳[8]。但也有例外,例如客家人因婦女有務農、採茶的傳統,所以不實行纏足。另一方面,深受中華文化影響的日本、朝鮮半島和越南也不實行纏足。不過同治年間旗人福格的《風雨叢談》記載道「見朝鮮人其足皆裹束甚瘦」。光緒初年,有人出使朝鮮,見也有裹小腳的,纏足三式:一曰「新月」,二曰「蓮翹」,三曰「醜樣」。雖語焉不詳,但都來自中國。[9]
方式[編輯]
宋元明側纏(不造成骨折),清折骨纏,[5]以下為折骨纏的方式:
一般而言,女孩子在5-8歲左右,便要開始纏足。纏足的工作,多由母親或熟習纏足方式的女僕實行。纏足時,除拇指外,其餘四指下屈,並用長布包裹,用針線縫住。《夜雨秋燈錄》稱:「人間最慘的事,莫如女子纏足聲,主之督婢,鴇之叱雛,慘尤甚焉。」
正式纏足通常在秋天進行,因為漸漸轉涼的天氣這可以減輕纏足所帶的痛苦。纏足的第一個階段稱試纏。纏足前需預備好各種用具,如纏足布、棉花、針線等。接受纏足的女孩先坐在椅上,雙腳用熱水洗淨,置於膝頭,趁腳還溫熱,將大拇指外的其他四趾,向腳底扳曲,且在趾間縫邊,灑上明礬粉,使皮膚收斂,縛緊後,亦可防止發炎與化膿。接著,以八呎至十呎長的纏足布緊纏,再用針線密密縫合固定。最後套上一雙尖頭布鞋,第一個階段便告一段落。
然後便進入試緊這一階段。這是最難熬的階段,費時約半年,也就是加強緊縛的階段。這時要把腳每三天拆開一次,經消毒後,得將四個彎曲的腳趾(大拇趾除外),在用力壓向腳心內側,每一次都要把腳趾多用力腳心壓下一些,且要求少女下床走動,走動全身重量皆壓在內彎的八個趾頭,和用力扭傷的關節,易長雞眼、發熱、紅腫。白天即痛得寸步難行,夜晚雙腳悶在被子裡,在又痛又熱情況下,更是難受。有時,因消毒不小心抓破皮,導致一片血肉糢糊。這段日子得持續至腫消,趾頭已近乎自然彎近腳底,腳型裹尖,才可進行下一階段。
最後一個階段是裹彎,費時約半年左右。這階段就是讓腳背高高隆起呈弓型,腳底則深深凹入,纏完後窪口,可達四釐米深,俗稱「折腰」,狀似拱橋。期間不僅要用纏腳布、小鞋束縛其足,還要用竹箸象打石膏一樣固定。這樣便能成為一雙「弓足」了。
社會文化背景[編輯]
纏足尤其是折骨纏的產生,有許多社會文化上的因素,包括:
- 審美:當時人不論男性或女性,都認為足小為美,尤其對男性來說,小腳具有性的吸引力。例如「三寸金蓮」一詞代表讚美女性腳美的名詞。而四寸之內被稱為「銀蓮」,大於四寸者則稱為「鐵蓮」,可見崇尚小腳的程度。[10]關於對小腳的審美,最著名的小腳審美著作,是清代方絢的《香蓮品藻》,把女性的小腳,從形狀、尺寸、裝飾、氣味等角度來作分類品評,又有「香蓮四忌」說,「行忌翹趾,立忌企踵,坐忌蕩裙,臥忌顫足」。辜鴻銘對小腳有嗜癖,酷嗜嗅女人小腳。
女性平時絕不裸足,對男性而言可窺見其私密之處,亦有類似戀足興趣。清朝文人李漁在其《閒情偶寄》中發表,裹腳的最高目的就為了滿足性慾。由於小腳「香豔欲絕」,玩弄起來足以使人「魂銷千古」,玩弄方法達48種之多,包括:聞、吸、舔、咬、搔、捏及推等。在中國古代,腳為女人除了陰部及乳房外,第三「性器官」。在《金瓶梅》中,就有「羅襪一彎,金蓮三寸,是砌墳時破土的鍬鋤[12]」之說法,甚至乎,穿在小腳上的繡鞋也被賦予了性內涵[13]。
反對及結束[編輯]
中國很早就有不同於世俗讚揚纏足的有識之士提出不同見解,但成效不大。宋代車若永在其《腳氣集》裡對此提出質疑:「夫人纏足,不知始於何時?小兒未四五歲,無罪無辜,而使之受無限之苦:纏得小柬,不知何用?」
余英時在其文《民主、人權與儒家文化》中指出[14],「正如狄百瑞說的那樣:『纏足經常被當作顯示儒學殘忍、扭曲、男權至上的罪惡習標誌。』但實際上正如他清楚地闡明,這種侵犯女人權的極端形式與儒學、佛教均毫無關係。」[15]理學的創立者程頤的所有後代,直到元代都忠實沿襲不纏足的家族傳統。[16]
滿洲人沒有接受漢人的纏足風俗。[17]崇德三年(1638年),清太宗下令禁止婦女「束發裹足」。順治十七年,規定有抗旨纏足者,其夫或父杖八十,流三千里。康熙三年再申前令,但沒有認真執行。有清一代,旗人始終沒有纏足。[18]漢人則認為纏足乃漢人民俗,刻意保留,所謂男降女不降,而婦女纏足比以前更甚。
放足[編輯]
清朝中後期的太平天國,首先開始推行反纏足[19],但最後未能成功。到了清朝末期,由於在華傳教士們的積極推動[20],纏足被當時的知識分子們,視為中國社會落後的象徵之一,並認為纏足造成中國婦女的羸弱,進而影響到整個民族及國家的力量,因此開始推行反纏足運動,成立許多天足會。維新運動創始人之一的康有為寫了一篇《戒纏足會檄》,在女兒到了纏足的年齡後拒絕為其纏足,遭到了家鄉人的強烈反對,但他仍堅持不給女兒纏足,成為近代反纏足運動中的一段佳話。此後,康有為的女兒還曾陪他到西方游歷考察。
1902年2月初,慈禧太后頒布勸戒纏足懿旨上諭,並說:「漢人婦女,率多纏足,由來已久,有傷造物之和。務當婉切勸導,以期漸除積習。」[21]由於清廷的公開提倡,晚清社會的「不纏足」運動蓬勃發展,這才使得那些飽受纏足戕害的女性同胞得以解放。河北、天津都成立了中國人自己創辦的不纏足會。[22]
1912年3月13日,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孫中山也發布命令通飭全國勸禁纏足,不纏足運動更加轟轟烈烈地在全國展開。至此,「纏足」在法令上得到禁止,中國的纏足風俗開始從沿海大城市消失,並逐漸影響到內陸地區。但放足運動也受到不小的嘲弄[23]。1929年國民政府又發布放足布告,派有專員督查落實。纏足風俗的完全消失,最晚則要到1940年代甚至1950年代以後。距雲南省昆明市以南一百四十公里的通海縣,有六一村,被稱為「中國最後的小腳部落」,至今此地有二十二位纏足的小腳老太太。[24]
台灣的纏足風俗在日治時期時,與鴉片、薙髮並列三大傳統陋習。日人嚴格取締纏足風氣,並且在戶口調查中記載女性纏足情況。當時臺灣成立許多「天足會」,鼓勵婦女遺棄舊習,一時成為風尚。1906年梅山地震女性死亡比例比男性高很多,為了地震逃命,長輩開始同意家中小女孩不用纏足,廢除婦女纏足的政策得以順利推行[25]。
影響[編輯]
對婦女健康的不利[編輯]
最直接使到小腳腳趾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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