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日治時期[編輯]
臺灣日治時期 台湾の日本統治時代 | |||||
大日本帝國領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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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 《君之代》 | |||||
1896年臺灣地圖 | |||||
首都 | 臺北市 | ||||
常用語言 | 日語a、臺灣閩南語、臺灣客家語、臺灣原住民族語 | ||||
主要宗教 | 神道b、佛教、臺灣民間信仰 | ||||
政體 | 君主立憲制殖民地 | ||||
日本天皇 | |||||
- 1895-1912 | 明治天皇 | ||||
- 1912-1926 | 大正天皇 | ||||
- 1926-1945 | 昭和天皇 | ||||
臺灣總督 | |||||
- 1895–1896 | 樺山資紀(首任) | ||||
- 1944–1945 | 安藤利吉(末任) | ||||
歷史時期 | 大日本帝國/新帝國主義 | ||||
- 馬關條約 | 1895年4月17日 | ||||
- 乙未戰爭 | 1895年10月22日 | ||||
- 始政時期 | 1895年-1915年 | ||||
- 內地延長時期 | 1915年-1937年 | ||||
- 皇民化時期 | 1937年-1945年 | ||||
- 日本投降 | 1945年8月15日 | ||||
- 舊金山和約 | 1951年9月8日 | ||||
面積 | |||||
- 1905年 | 36,000 平方公里 | ||||
人口 | |||||
- 1905年估計 | 3,039,751 | ||||
密度 | 84.4 每平方公里 | ||||
- 1930年估計 | 4,640,820 | ||||
密度 | 128.9 每平方公里 | ||||
- 1940年估計 | 5,872,084 | ||||
密度 | 163.1 每平方公里 | ||||
貨幣 | 臺灣銀行券、日圓 | ||||
今屬於 | 臺灣 | ||||
a當時之官方語言 b當時之官方宗教 |
臺灣歷史系列條目 | |||||||||||||
史前時期 1624之前 | |||||||||||||
荷治時期 1624–1662 | |||||||||||||
西治時期 1626–1642 | |||||||||||||
明鄭時期 1661–1683 | |||||||||||||
清治時期 1683–1895 | |||||||||||||
臺灣民主國 1895 | |||||||||||||
日治時期 1895–1945 | |||||||||||||
中華民國時期 1945迄今 | |||||||||||||
其他臺灣系列 | |||||||||||||
臺灣主題首頁 | |||||||||||||
做為日本明治維新以來第一個殖民地[2],日本統治時期的臺灣充滿日本帝國主義殖民政策導向及活動形態[3]。由於日本是最後一個躋身新帝國主義的國家,其帝國主義型態具有後進性,和西方由資本主義引導國家海外殖民政策不同,日本國內的資本主義尚不發達,無力在臺灣從事大規模資本活動,因此日治初期,是由臺灣總督府主導殖民地的開拓規劃。原則上,由官方為日本資本家量身定做各種規則,迫使臺灣提供資源、物產及勞力,為其服務[4]。在國家發展定位上,日本將臺灣作為支持本國工業的後盾,同時是日本向南方發展的基地。日本在臺灣實行特別法,以警察政治控制社會,臺灣人沒有平等的參政權,現代化教育在初期臺灣人教育程度也遠低於在臺灣的日本人,日後逐年普及,但教育制度上與日本人相比仍相對不平等[5]。自大正時期後,日本對臺灣統治已漸趨穩固以及大正民主化的政治風氣改變,於日治中後期日方改取較為柔和的內地延長主義統治方針以及改派任文官總督,臺灣亦在短時期內本土政黨運動及社運發展蓬勃。中日戰爭爆發後日方因應戰爭需要更進一步推行全面性的皇民化政策,以期將臺灣本島人同化於日本。
由於臺灣在日治時期,於社會、經濟以及教育文化水平上得到相當程度的現代化,與清末割臺至近代以來政局陷入動盪的中國大陸發展水平上已有顯著落差[6]。並隨著戰後接管的國民政府治臺失政與長期戒嚴下的威權統治,加上本地人與許多戰後來臺大陸人之間的族群隔閡,導致部份的臺灣人,在戰後對日治時期不算苛刻的生活條件產生某些程度的懷念。此情結不僅影響許多在日治時期出生的臺灣人,也相當程度地影響了戰後臺灣對國家民族認同、臺灣主體性、族群意識觀念乃至臺灣獨立運動的興起[7]。而從此看,儘管戰後中華民國政府在臺灣輸入民族主義教育、積極強調日本殖民臺灣的負面影響,並將日本領臺視為等同日本侵華歷史的一部分,但臺灣民間對日本仍大多抱持好感[8][9],日本留在臺灣的建設所造成的影響亦於近年來不斷被各界重新檢視或評價。
名詞釋義[編輯]
對1895年至1945年日本統治臺灣這段期間,由於受到臺灣政治及學界長期以來在藍綠、國家認同和統獨問題上的對立、以及華語地區對日本的複雜情感影響,基於不同立場與觀點有不同稱呼,如日治時期、日據時期、日本時代、日本殖民時期等等,中文以前二者最為常用,臺語則多用日本時代。至於在日治當下官方則習慣稱該時期為領臺或領臺後。不同的用詞背後通常隱含對該時期的評價、以及使用者本身的立場。
在臺灣,「日治」的用法在戰後初期就出現。於《臺灣省政府公報》1951年冬字第41期的新聞處公文矯正前後,改採「日據」[10][11]。2000年首次政黨輪替後,「日治時期」的用法經執政的民進黨政府推廣,並作為教科書的標準用法,遂在臺灣成為用法之一。2013年7月22日,中華民國行政院宣布,政府公文書處理上將統一使用「日據」用語,但教科書審查同時接受「日據」及「日治」用字[12]。但實際上未被公務機關嚴格遵守,「日治」用法仍普遍散見於各政府部門網站。[13]
日治[編輯]
根據《馬關條約》第5條內文:當地居民若不願意被日本政府統治,可在訂約後兩年攜帶家產離開。由此觀點,其他人若不願或無能力離開,留在臺灣不論是否自願接受日本統治,法理認定屬自願性質。據此支持「日治時期」的用法[14]。
- 臺大歷史系教授周婉窈指出「日據」不是研究者自發的用語,是經過官方糾正的產物。「日治」的用法在戰後初期即已出現,但在1951年11月15日臺灣省政府新聞處發出公文,表示「甲午戰爭我國戰敗,遂為日本佔據,我乃喪失主權,此係侵略行為武力佔領之所致,如稱此時期為日治時期,不特有眛於日本過去對華之侵略行為,抑且易使臺省同胞泯滅其固有之國家民族意識,實有矯正之必要。」為由通令各報社、通訊社、雜誌社一率改用「日據」。因此解嚴後逐漸改用日治,實際上只是恢復原有的俗稱。[15]
- 黃文雄則認為臺灣不是日本的殖民地,稱臺灣是日本殖民地說法是出自於中國人為了「防衛中國的領土」而捏造「反日抗日」的歷史觀,若從生態學、水文學、地文學等史觀看臺灣歷史,沒有日本帝國統治,臺灣如今仍是中國最貧窮的海南島下面的一個化外之地,故支持使用「日治」一詞。[16]
日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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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日據」理由不一,舉其要者如下:
- 聯合報社論認為,從中華民國的「本國史」的史觀來看,1894年的甲午戰爭是日本侵略中國的戰爭,並以不平等的勒索條款佔據中國領土,而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為「光復」臺灣;因此,這個五十年為「日據時期」[17]。
- 學者李國祈從民族與文化立場認為應採「日據」用法:「臺灣絕大多數的居民是漢人,使用的語言文字是中文,風俗習慣亦是中國南方的風俗習慣,故無論就民族思想的立場,或文化的認知,殊以為當用日據較為妥善,如用日治顯然模糊了史家嚴正的立場。」[18]
- 學者王曉波(現任中國統一聯盟副主席,馬英九政府臺灣高中歷史課綱檢核小組總召集人)、作家曾健民等人提出,《馬關條約》乃中國被迫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不具正當性與光明性。若肯定該條約之正當性,則延續二十年的臺灣人民零星的武裝抗日活動即成非法,成為殖民統治史觀中的「匪徒」[19]。
- 前臺灣民政府(未立案)國安參謀聯席會議委員櫻川武藏(此為筆名,真實姓名不明)提出一次世界大戰戰後華盛頓會議所簽署四國公約華盛頓海軍條約中將臺灣(formosa)列為日本「territories and possessions」之列。[20]「territories」為領土,但「possessions」為「一塊受"其他國家"控制或管理之領土或國家[21]」。
- 也有人基於「反殖」的角度採用此一詞彙。理由是主觀認為在中國割讓臺灣予日本時,臺灣人民並不同意被交由日本統治,且曾建立「臺灣民主國」,發動乙未戰爭,以及日本帝國「始政」後的游擊戰,作零星性的抵抗,而後淪陷。而且日本以殖民地經營臺灣,各種建設多為配合日本本國發展之需要,更將臺人視為二等公民,因此日本統治臺灣應以「日據」稱之。除此,臺灣學者李永熾認為臺灣在清治時期與日治時期都一樣是殖民地[22],也呼應這種用法。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對「殖民地」的定義:「強國以武力或經濟力量開拓或侵佔本土以外的疆土,並獲得管轄權,此種被剝奪了政治、經濟等獨立權力的區域或國家,稱為「殖民地」。如北美十三州曾是英國的殖民地。」 [23],接近矢內原忠雄所稱臺灣當時之情境:受日本統治,但臺人並無平等完整之參政權[5]。
- 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用「日據時代」作為官方用語,藉此強調臺灣為中國固有領土。
由於「日據」被長期且廣泛運用,因此當今臺灣民間(大多為戰後出生者)平時仍習慣如此稱呼,但不一定隱含對此時期之評價或有反日情緒。
日本時代[編輯]
臺灣語言寫法及拼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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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字 | 日本時代 |
臺羅 | Ji̍t-pún sî-tāi |
客羅 | Ngi̍t-pún sṳ̀-thoi |
領臺[編輯]
「領臺」或「日本領臺」這一類用法出現在日本統治臺灣的當下,使用場合包括歷史描述或統計中的時代區隔等,此外也出現在戰後的日語文書。這一用語有時是指日本取得臺灣的這一時間點,在此語境下,則會有「領臺當時」之類用法。
爭議[編輯]
對「日據」用法之批評[編輯]
- 日本史料「華夷變態」,當時日本認為清廷乃是「胡虜」,中日甲午戰爭是為光復「中華」,戰爭具有「解放」性質。[24],中國同盟會宣言亦否定清朝為中國,並直稱清廷本「塞外東胡」,「迫我漢人,為其奴隸」,故力主「驅逐韃虜,恢復中華」[25]。1894年10月,日本曾發佈《開誠忠告十八省之豪傑》檄文,使當時澎湖漁翁島民以日軍為「反清復明」的王師。[26],中華民國國父孫文亦在其著作三民主義中,登載清朝時期是中國的亡國時期,並使其名列為《中華民國憲法》第一條總綱。根據以上說法,日本治理臺灣實為光復真正的中華文化。
- 相對日據:前國史館館長林滿紅認為,用「竊據」字眼是敵對政權的常用語。以之形容1895年臺灣的主權關係變化,是不願意回到《馬關條約》原文「完全主權割讓」的想法,也是不能接受既成事實的想法。且日本在當時趁德、法、俄三國干涉歸還遼東半島時,與三國簽訂臺灣必須由日本統治而不割讓給其他列強的協定,使《馬關條約》具有多國國際條約的性質[27]。
- 臺灣政治及歷史學者黃昭堂認為,1949年以前的中華民國,以及1949年以後的中華民國在臺灣由國民黨執政時期,為確保政權正當性,故以日據時代或日本殖民時期稱之,中國人之所以改稱清國就是中國,主要是為了將中國據有臺灣領土合理化。[28],中華人民共和國亦沿用此。這種現象一方面固然是從中國國民黨兩次中日戰爭的角度看待問題,強調臺灣是被日本從中國手中強行「竊據」,故稱「日據」。
對「日治」用法之批評[編輯]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聯合報社論認為,「日治」之用法乃是出於臺獨史觀,「欲美化日本的殖民統治,且將之與『中華民國』同等視為『外來政權』,因此美稱為『日治』與『終戰』。但這根本是日本皇民的日本史觀,而不是清國史觀,也不是中華民國史觀」[17]。
- 學者張亞中(現任兩岸統合學會理事長,馬英九政府高中歷史教科書審定委員)提出,「日治」是指「日本統治」,表示其統治有政治上與法律上的正當性。「日殖」指「日本殖民統治」,殖民行為在道德上或有問題,但是有法律上的正當性。「日據」是指「日本占據下的殖民統治」,指其殖民行為無道德、政治、法律上的正當性。張亞中提出「稱『日據』才是對歷史的尊重,也是對臺灣先人抗日行為的尊重,更是符合我國仇恨日本的國格。」並以三個歷史發展例子支持此論點:
- 1895年甲午戰敗,清廷被迫簽訂《馬關條約》,割讓臺灣、澎湖。1941年12月9日中華民國正式與日本宣戰時,宣告廢除中日之間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包括清朝的《馬關條約》。
- 1943年11月26日中華民國、美國與英國共同發布的「開羅宣言」中,即明定「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表示日本對臺灣是竊取行為。也就是說,國際社會雖然認識到日本殖民統治臺灣是事實,但是認為日本是以武力強佔取得,沒有正當性。
- 1952年中國與日本簽署《中日和約》,雙方承認「在一九四一年(民國三十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雖然日本殖民統治臺灣為事實,但依條約,中日兩國均已同意《馬關條約》為無效,因此日本是在「占據」臺灣行為下行使殖民統治。基於尊重條約與國家立場,所謂「日本統治時期」的正確用法應為「日據時期的殖民統治」[29]。
政治[編輯]
面對長達半世紀之久的臺灣日治時期,如何對這段統治歷史加以分期是一個十分基本、但卻極為重要的研究問題。一方面,如果以臺灣總督府施政策略的變化作為觀察重點的話,一般研究者多將這段時間分成三個時期:前期武官總督時期(漸進主義時期,1895年-1919年)、文官總督時期(內地延長主義時期,1919年-1937年)、以及後期武官統治時期(皇民化運動時期,1937年-1945年)。[30]另一方面,若以臺灣住民的反抗運動作為觀察重點,一般研究者多半以1915年的西來庵事件當作界限,分成前後兩期。[31]前期自1895年至1915年,為期二十年,是武裝抗日運動時期;後期自1915年至1945年,長達三十年,是政治抗日運動時期。[32]
綜合上述架構,遭清朝割讓後的臺灣日治時期歷史,較理想的分割應該是始政(漸進主義)時期(1895年-1915年)、同化(內地延長主義)時期(1915年-1937年)與皇民化時期(1937年-1945年)。
馬關條約[編輯]
1894年(清光緒20年),清朝與日本因為朝鮮主權問題而爆發甲午戰爭。次年3月20日,戰況呈現敗象的清朝,派出李鴻章為和談代表,並以全權大臣身分赴日本廣島與日本全權大臣(伊藤博文)議和,並約在日本下關著名旅館春帆樓。到達之後,李鴻章要求先停戰,但談判沒有結果。最後清政府被迫於1895年4月17日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清廷一方面承認朝鮮獨立;另一方面也將遼東半島、臺灣全島及澎湖列島割讓予日本,合於當時的萬國公法。
臺灣割讓予日本的記載為馬關條約第二條之內:第二、割讓臺灣全島及其附屬諸島嶼;第三、割讓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威治東經一百一十九度至一百二十度,及北緯二十三度至二十四度間的各島嶼。另外,第五條亦有如下之文字:日清兩國政府於本約批准交換後,立即各自派遣一名以上之委員赴臺灣省,實施該省之讓渡事務,但需於本約批准交換後二個月內,完成上述之讓渡。因為此條約,臺灣進入了日本統治時期,成為日本殖民地。而該和談經過亦史稱臺灣割讓或乙未割臺,日本接收臺灣時遭遇數月的抵抗,是為乙未之役。[33]
此外,在馬關條約中規定,當時臺灣的居民有兩年的過渡期可以自由選擇國籍。在兩年內未離開臺灣者,則自動取得日本籍,即「住民去就決定日」為最後期限。當時選擇離開的人只佔全島居民的0.23%-0.25%左右,其餘留下的人未離開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幾點:
- 日人並未強行禁止臺灣人民的傳統風俗,因此民眾並未感受到必須立刻遷出的壓力。[34]
統治政策[編輯]
始政(無方針主義)時期(1895年-1915年)[編輯]
日治時期的第一段時期,自1895年5月的乙未戰爭起,一直到1915年的西來庵事件為止。在此約二十年內,以臺灣總督府與日軍為主的日方統治,遭遇臺民頑強的抵抗。除犧牲慘重外,也遭致國際社會的嘲笑,因此曾經在1897年的國會中,出現「是否要將臺灣以一億元賣給法國」的言論,稱為「臺灣賣卻論」。[35]在這種情況下,著重於鎮壓的日本當權者對於臺灣總督的人選,都以授階中將或上將的武官來擔任。
1898年,日本明治政府任命素有日本陸軍瑰寶之稱的兒玉源太郎中將為第四任總督,並派才幹卓越的政治家後藤新平醫師擔任民政長官以為輔佐,從此採取軟硬兼施的政策治理臺灣。加上日本於1902年年底大抵肅清臺灣抗日運動勢力之後,成員全為日人;且毋須遵守日本法律[36]的臺灣總督府之對臺統治權才就此建立起來。[37]而日方這種軟硬兼施的殖民地政策,一般稱為特別統治主義。
事實上,日本統治臺灣之初就存在著殖民地統治策略的兩條路線之爭。第一條路線就是後藤新平所代表的特別統治主義,但他同時也醉心於德國式科學殖民主義。後藤新平認為,從生物學的觀點,同化殖民地人民既不可能也不可行,因此主張效法英國殖民統治方式,將臺灣等新附領土視為真正的殖民地,亦即分離於內地之外的帝國屬地,不適用內地法律,必須以獨立、特殊方式統治。後藤認為應當要先對臺灣的舊有風俗進行調查,再針對問題提出應對政策。這個原則被稱為「生物學原則」,同時也確立了以漸進同化為主的統治方針。
相對於特別統治主義的殖民地路線,則是由原敬所代表的內地延長主義。受到法國殖民思想影響的原敬,相信人種文化與地域相近的臺灣和朝鮮是有可能同化於日本的,因此主張將新附領土視為「雖與內地有稍許不同,但仍為內地之一部」,直接適用本國法律。
從1896年到1918年,擔任民政長官的後藤新平所持的特別統治主義主導了臺灣的政策。在這段時間內,臺灣總督於「〈六三法〉、〈三一法〉」的授權下,享有所謂「特別律令權」,集行政、立法、司法與軍事大權於一身。[38]而握有絕對權力的臺灣總督,除了有效壓制武裝抗日運動之外,也嚴密控制住整個臺灣社會(包括治安在內)。[39]
同化(內地延長主義)時期(1915年-1937年)[編輯]
日本治臺的第二時期,自西來庵事件(又稱噍吧哖事件或玉井事件,發生於今臺南市境內)發生的1915年開始(漢人最後一次的武力抗爭),到1937年中日戰爭爆發為止。就在此一時期,國際局勢有了相當程度的變化。1914年到1918年慘烈的第一次世界大戰,從根本動搖了西方列強對殖民地的統治權威。歷經這場戰爭,十九世紀興盛的民族主義,一般只適用於規模較大的國家民族,一次世界大戰後被改造成弱小民族也能適用。在這種情況下,民主與自由思想風靡一時,民族自決主義更瀰漫全世界。1918年1月,美國總統威爾遜倡議民族自決原則及稍後列寧所鼓吹的「殖民地革命論」,於相互競爭中傳遍了各殖民地。為了緩和殖民地的抗爭,已經逐漸弱化了的宗主國家開始對殖民地人民做出讓步,允諾更大的殖民地自治權或者更開明的制度。[43]
1910年代中期,日本本國的政治生態也有了改變。在此一時期,日本國內正處於由藩閥政府與官僚政治轉換到政黨政治和議會政治的所謂大正民主時期。1919年,田健治郎被派任為臺灣的首任文官總督,他在赴任前,與日本首相原敬談妥,以同化政策為統治的基本方針,並於同年10月正式向府內官員發表。他表示,同化政策的精神是內地延長主義,也就是將臺灣視為日本內地的延長,目的在於使臺灣民眾成為完全之日本臣民,效忠日本朝廷,加以教化善導,以涵養其對國家之義務觀念。
之後廿年,總督府歷任總督延續此政策。在具體措施上實施地方自治、創設總督府評議會、公佈日臺共學制度及共婚法、撤廢笞刑、獎勵日語等,對於促進同化進程頗有作為,也改變了過去後藤新平的「以無方針為方針」,「只管鐵路、預防針與自來水」的內政方向與統治政策[44],故此時期可稱之為與始政時期施政方式完全南轅北轍的同化政策時期。
皇民化政策時期(1937年-1945年)[編輯]
自1937年的盧溝橋事件開始,一直到二次大戰結束的1945年為止,日本在臺灣的殖民統治邁向了另一個階段。由於日本發動侵華戰爭,所以臺灣總督府在1936年9月恢復了武官總督的設置以滿足戰時的需要。在1933年由於日本退出國際聯盟,而導致國際聯盟對其的物資禁運懲罰,所以日本需要臺灣在物資上為其提供支援。然而要臺灣人同心協力,實非臺人完全內地化不可。因此,總督府除了取消原來允許的社會運動外,還全力進行皇民化運動。該運動大倡臺人於姓名、文化、語言等全面學習日本,並全面動員臺人參加其戰時工作,而這項運動一直持續到1945年二次大戰結束為止。此種由臺灣總督府主導,極力促成臺灣人民成為忠誠於日本天皇下的各種措施,就是皇民化運動,終其言,為內地化的極端形式。[45]
皇民化運動分成二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是1936年底到1940年的「國民精神總動員」,重點在於「確立對時局的認識,強化國民意識」。第二階段是1941年到1945年的「皇民奉公運動時期」,主旨在徹底落實日本皇民思想,強調挺身實踐,驅使臺灣人為日本帝國盡忠。[46]
臺灣總督府為推動皇民化運動,開始強力推廣要求臺灣人說國語(日語)、穿和服、住日式房子、放棄臺灣民間信仰和祖先牌位、改信日本神道。由於因應盧溝橋事變之後,日軍在中國戰線的人力需求,在1937年首度徵調臺籍軍夫做軍需品運輸工作,做為臺灣軍無搭配輜重部隊的解決方案。此外,殖民政府也在1940年公佈改姓名辦法,推動廢漢姓改日本姓名的運動。太平洋戰爭爆發後,由於戰爭規模不斷擴大,所需兵員越來越多,日本當局也在1942年開始在臺灣實施陸軍特別志願兵制度、高砂挺身報國隊、1943年實施海軍特別志願兵制度、並於1945年全面實施徵兵制。[47]
除了徵兵制造成的青年大量傷亡外,臺灣也在經濟方面大受打擊。1944年後,受到盟軍25次大空襲影響,受波及的臺灣農工生產值於戰爭結束前的1945年降到最低點。若與1937年相比,農業產值只有1937年的49%,工業產值更不到33%。煤礦由20萬公噸降到1萬5千公噸,電力供應從戰前32萬千瓦,戰後僅能供應3萬千瓦。[48]
此外,二次大戰時,日本人在臺灣徵集了許多慰安婦,也就是日軍的隨軍妓女。有部分慰安婦是在遭到脅迫或欺騙的情況下被徵召,因此造成受害者肉體及心靈上的嚴重創傷。[50]至今,這個事件仍被群眾視為踐踏女性權利及尊嚴的行為。在現今的臺灣社會,有基金會專門研究慰安婦的歷史(如婦女救援基金會[50]),並且協助至今仍存活的慰安婦對日本提出賠償的要求。
行政架構[編輯]
臺灣總督府[編輯]
沿革[編輯]
臺灣總督府成立初,設民政、陸軍、海軍三局。民政局下置內務、殖產、財務、學務四部。(在乙未戰爭期間,曾短暫命高島鞆之助為副總督一職,他也是50年日治時期唯一的副總督。)1896年,陸海軍兩局合併為軍務。民政局則在原本組織下增設總務、法務、通信共七局。經歷1898年、1901年、1919年三次修訂總督府官制後,就成形不再變更。而不管怎樣變動,約略來說,若不包含地區性的行政組織,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的主要行政組織分為中央行政與所轄官署兩大類型的部門。
以1945年來作說明,臺灣地方的中央行政方面:總督之下有其左右手,在1919年之前,稱為民政長官(或稱民政局長官),1919年之後稱為總務長官。另外,總督府編制尚有總督官房與五局二部及所轄的官署機關。
總督[編輯]
不管1896年發布的六三法及後來1906年三一法或1921年法三號,日本帝國所屬臺灣皆採委任立法制度,總督府為當然中央機關。而一般政策形成過程,通常是由總督府內的技術官僚制定法律政策後即授權臺灣總督以總督府令命其中央機關、所轄官署或地方政府執行政策。但有部分情況,總督仍須與日本內地的國會協商並取得其同意,如專賣制度的推行等事務。
在1895年到1945年半個世紀當中,日本共派任了19個總督,如果依總督職位身分,約可以將其劃分為以下三個時代:前期武官總督、文官總督時代以及後期武官總督,而每任總督的平均任期時間約為兩年半左右。
在前期武官總督方面,共有樺山資紀、桂太郎、乃木希典、兒玉源太郎、佐久間左馬太、安東貞美與明石元二郎。在1919年之前的這幾位總督中,在日本近現代史中,以乃木與兒玉最負盛名,他們倆都是被視為日俄戰爭日方戰勝的關鍵。另外,安東貞美與明石元二郎在施政上,則較符合臺灣人的利益。這裡面,卒於任內明石元二郎還在生前留囑,將墓地設置於臺灣。
文官總督時代則大約與大正民主時代重疊,且都是日本黨派派系所推選赴任。1919年-1937年間,共有田健治郎、內田嘉吉、伊澤多喜男、上山滿之進、川村竹治、石塚英藏、太田政弘、南弘及中川健藏擔任其職務。該階段總督,因為身分為文官,且均為內閣所屬黨派推派,一般來說,施政重點不以鎮壓臺民反日運動為主,於內政與經建上的進展與前段武官總督時期相比起來,也較有建樹。
1937年中日戰爭爆發,日本軍國主義抬頭,臺灣總督重新由軍方擔任,此間共有小林躋造、長谷川清與安藤利吉。此時期因逢二戰期間,總督多以整軍備戰為主,而最後一位安藤利吉總督不但為臺灣總督府的末任總督,在戰後也因被視為戰犯,1946年於上海監獄自殺。
總務長官[編輯]
總務長官原本名稱為為民政長官,1918年8月20日改名為總務長官,該職務除了是臺灣總督的左右手之外,另外也為總督府各項政策的實際執行者。
臺灣總督府歷任總務長官計有水野遵、曾根靜夫、後藤新平、祝辰巳、大島久滿次、宮尾舜治、內田嘉吉、下村宏、賀來佐賀太郎、後藤文夫、河原田稼吉、人見次郎、高橋守雄、木下信、平塚廣義、森岡二朗、齋藤樹、成田一郎。其中,後藤新平於日本為最負盛名,也為臺灣日治時期各項政經建設的基礎肇始者。另外,內田嘉吉則為唯一真除為臺灣總督的該職位官僚。除此之外值得一提的是,第十四任總務長官木下信不但於臺灣積極推動民生措施,也在返回日本後的情報首長任內,間接促成終戰詔書的宣達,避免日本更多的兵民傷亡。
其他官署[編輯]
除了總督與總務長官外,臺灣總督府尚有縝密的官僚體系,其轄下設有總督官房、警務局、農務局、財務局、文教局、礦工局、外事部及法務部。而除了行政機關外,臺灣總督府還設有功能型的所轄官署。其中包含法院、刑務支所、少年教護院、警察官訓練所、交通局、港務局、專賣局、臺北帝國大學、各級直屬學校、農林業試驗所等等。
行政區劃[編輯]
日治初期行政區劃變動非常頻繁,在1895年統治開始以來25年間,一級行政區共計更動8次。直至1920年10月實施「地方制度改正」,成立五州二廳(臺北州、新竹州、臺中州、臺南州、高雄州、臺東廳、花蓮港廳)後進入穩定期,僅1926年設置澎湖廳以及後續成立某些州轄市。
1920年實施的「地方制度改正」,影響深遠。今日的行政區界幾乎就是在當時確立,變動很少。外也配合都市擴張,逐步將鄰近地區併入各都市,例如現今臺北市松山與信義兩區前身為七星郡松山庄,1938年併入臺北市。
另外,隨著1920年新政區改制,少部分傳統地名亦以地名雅化的原則開始改名。例打狗→高雄(今高雄市)、打貓→民雄(今民雄鄉)、水返腳(今汐止區)、錫口→松山(今松山區)、枋橋→板橋(今板橋區)、阿公店→岡山(今岡山區)、媽宮→馬公(今馬公市)、噍吧哖→玉井(今玉井區)等,且多數保留迄今。另外臺灣地名常見的「藔」、「仔」等用字,也在當時統一改為「寮」、「子」等。
日治時期行政區[51] | 面積(平方公里) | 今行政區域 | 備註 |
---|---|---|---|
臺北州 | 4,594.2 | 臺北市、新北市、宜蘭縣、基隆市 | - |
新竹州 | 4,570.0 | 新竹市、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 | - |
臺中州 | 7,382.9 | 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 - |
臺南州 | 5,421.5 | 臺南市、嘉義市、嘉義縣、雲林縣 | - |
高雄州 | 5,721.9 | 高雄市、屏東縣 | - |
臺東廳 | 3,515.3 | 臺東縣 | - |
花蓮港廳 | 4,628.6 | 花蓮縣 | - |
澎湖廳 | 126.9 | 澎湖縣 | 1926年自高雄州分出 |
社會控制[編輯]
三段警備制[編輯]
指總督府在統治初期,採取的一種警備制度。總督府依治安情況,將全島劃分為「危險」、「不穩」、「平靜」(亦作「安全」)三種區塊。危險區塊派遣軍隊駐守,不穩區塊由憲兵守備,平靜區塊由警察負責。但是此制度並未對日治時期初期的武裝游擊抗日發揮太大效果,總督府隨即改採鎮撫兼施的策略,而憲兵主要職務改為討伐「土匪」(指抗日民眾)。
保甲制度[編輯]
保甲制度係源自清朝時協助政府維護地方安寧的保甲制,雖然名字為「保甲制」,但是日治時期與清領時期的保甲有著一定程度上的差異。在日治時期,保甲制度是社會控制的重要工具。總督府訂定了《保甲條例》,規定每十戶為一甲、每十甲為一保,每個「甲」都設置「甲長」作為領導者;而「保」則設置「保正」,任期皆為兩年,為無給職。日本人在保甲這方面是讓臺灣人民自行推選的,也就是說所有的保正和甲長都是由管轄區域內的人民推舉出來的。《保甲條例》中規定了所謂的「連坐責任」制度,意思就是,如果某個保甲中的某個人犯罪,則該保/甲中的所有人必須要付連帶責任,藉以達到使人民互相監視的功效。例如:1901年樸仔腳支廳(今嘉義縣朴子市)遭到攻擊,相關的保甲成員皆被處以一千四百日圓的罰金。
保正及甲長也必須要協助日本當局維持秩序、宣傳政策、檢查環境衛生等內政。在此基礎之上,日本當局又從保正和甲長中挑出年壯的青年,並成立了壯丁團,用來協助警察或防治天災。
警察制度[編輯]
日人治臺以後,為協助統治政策的實施,在臺灣建立了嚴密的警察制度。在當時的臺灣,警察的職責很廣,除了維持治安等警察原有的職務外,還包括了衛生及協助施政等工作。警察詳細的工作內容大體包括了:
- 執行法律與維護公共秩序。例如監視公共集會、審理小刑案、取締吸食鴉片、管理當鋪等。
- 協助地方政府處理一般行政事務。例如協助宣傳禁令、收稅、管理戶籍、普查戶口等。
- 管理原住民部落。
臺灣人當時習慣稱警察為「大人」,也會拿警察來嚇唬不乖的兒童,這是由於當時警察的執掌完全涵蓋了一般民眾的生活,並且動輒干預人民的日常生活,引而造成人民心中的恐懼。當時,臺灣一個警察平均管理547人,但同期亦為日本殖民地的朝鮮半島,一個警察卻需要管理919人。雖然嚴苛的警察制度對社會治安大有幫助,但是過於嚴苛的干涉使人民私下稱警察為「狗」或「四腳仔」以暗諷警察[52]。
鎮壓抗日活動的法令[編輯]
由於反抗日本統治,又拒絕移居中國大陸之臺灣民間武裝勢力造成日本人的重大犧牲,釀造六氏先生事件,高雄陳中和的和興公司囤積物資被搶奪一空事件,潮州辦務署被屠殺事件[53],使總督輔制定了許多法令來抵制這些抗日活動,後藤新平上任後於1898年(明治31年)11月根據《六三法》制定《匪徒刑罰令》,此法令強化了警察及憲兵的權力,更大大加重對「土匪」、「匪徒」(指抗日民眾)的刑責。此律令共有7條條文,效力溯及此令頒布前,規定不管匪徒是主謀者、教唆者或指揮者,一律處以死刑。在後藤上任並嚴格推行此法令的頭五年,被依此法令處刑的民眾高達三萬兩千人[53],超過臺灣人口的百分之一。
此外,總督府還制定《匪徒招降策》,以達誘使抗日民眾歸順的目的。此法令規定,對於欲投降的「匪徒」(指抗日民眾),舉行「歸順儀式」,免除其刑責並提供創業基金(稱為「更生基金」)。但總督府有時也會利用招降儀式的場合射殺抗日分子。
武裝抗日運動[編輯]
在達半世紀的日本統治當中,武裝抗日的政治運動,大抵上發生在日本領臺的前20年。這20年的武裝抗日運動,根據一般學者的研究,大致上可以分成三個階段,第一期是臺灣民主國抗拒日軍接收的乙未戰爭;第二期是緊接著臺灣民主國之後的前期抗日游擊戰,幾乎每年都有武裝抗日行動,而最末一期自1907年的北埔事件起,到1915年的西來庵事件為止2。之後,臺灣反日運動轉為維護漢文化的非武力形式,不過期間仍發生轟動全世界的霧社事件。
根據後藤新平引述總督府報告,僅在1898—1902四年間,總督府殺戮的臺灣「土匪」人數為11,950人[40]。日本領有臺灣前八年,共有32,000被日方殺害,超過當時總人口百分之一。[41]此外,臺灣日本綜合研究所報告認為,在日本最初20年統治下,臺灣曾有40萬人被殺害[42],遠遠超過臺灣史上(含光復後)的族群衝突受難人數。
臺灣民主國[編輯]
清廷將臺灣割讓給日本的決定,在臺灣住民中引起了軒然大波。1895年5月25日,臺灣官民宣佈於臺北成立臺灣民主國,推舉巡撫唐景崧為總統並向各國通告建國宗旨。未料,日軍在5月29日於基隆背後的澳底登陸,6月3日攻陷基隆。於是臺灣民主國政府的領袖們,包括唐景崧和丘逢甲,都內渡逃亡至中國大陸。6月11日,泉州籍辜顯榮代表艋舺士紳迎接日本軍進入臺北城。6月下旬,餘眾又在臺南擁立大將軍劉永福為民主國第二任總統,民主國雖和日軍發生不少規模不小的血戰。但到10月下旬,劉永福也棄守內渡中國大陸,日軍佔領臺南,這個武裝遠遠不敵日軍而在毫無外援的情況下單憑民眾之力奮戰存活184天的臺灣民主國政權,至此完全劃下了句點。[54]
前期抗日游擊戰[編輯]
臺灣民主國宣告崩潰以後,臺灣總督樺山資紀於1895年11月8日向日本東京大本營報告「全島悉予平定」,隨即在臺灣展開統治。但是,一個多月以後,臺灣北部原清朝鄉勇又於12月底開始一連串的抗日事件。而這一期的抗日可以說是第一期臺灣民主國抗日運動的延伸。1902年,漢人抗日運動稍歇,直到1907年11月發生北埔事件,武裝抗日才進入第三期。這段5年的停歇時間,一方面是源自兒玉源太郎總督的高壓統治,一方面也因為總督府以民生等政策拉攏臺人。在雙重因素影響下,臺灣漢人對於抗日行動採取了觀望的態度。[55]
1896年,苗栗地區部分義軍撤往大湖,加入泰雅族原住民抗日行列。由「得磨波耐社」大頭目「北都巴博」率領,在馬那邦山區與日軍展開一場殊死戰。但日軍擁有山砲等重型武器。原住民四位頭目北都巴博、接卡久因、杜哈魯、莫拉邦、和義軍將領柯山塘及屬下全部陣亡,日軍陣亡七十多人。[56]
中南部地區簡義、柯鐵虎、劉德杓為首的民勇。於1896年6月攻南投街及斗六街,7月進攻鹿港,辜顯榮率「別動隊」協助日軍。雖有部份「別動隊」成員倒戈,但民勇軍仍告失敗。事後,日軍在雲林地區展開清鄉報復行動,受害平民高達三萬人。[57]
西元1902年苗栗地區風雲再起,因原住民不滿歧視與壓迫且詐騙了山墾權,襲擊「南庄支廳」。苗栗、新竹等地原住民紛紛響應,交戰一個多月,史稱「南庄事件」。之後,日本人又殘殺逃到馬那邦山避難的難民,引起原住民更大規模抗日,雙方交戰好幾個月。[56]
學者江彥震認為當時臺灣自主與反日勢力並沒有因為戰爭落敗而完全平息,並提出客家人是以「保家」重於「衛國」的臺灣民間反抗說法,在後續的二十年間的日人統治下,陸續出現抗日行動[58]。但當時主要的抗日活動多以「克服臺灣,效忠清廷」為口號,代表是並稱為「抗日三猛」的簡大獅、林少貓及柯鐵虎。其中柯鐵虎以「奉清國之命,打倒暴虐日本」為口號,與朋友自稱「十七大王」,在雲林一帶盤據。
後期抗日活動[編輯]
漢人武裝抗日的第三期,自1907年的北埔事件起,到1915年的西來庵事件為止,總共有13起零星武裝抗日事件。但是,除了最後一次的西來庵事件外,規模都很小,還有的事先就被發覺捕獲,因此和過去大規模的反抗不同。西來庵事件是漢人第一次利用宗教力量來推動抗日,規模的浩大,事件的結束,亦使臺灣人認識,因為軍事實力的懸殊,起義舉動難有作為,開始以和平方式爭取民主自治,轉型為社會運動與政治運動,所以西來庵事件也成為臺灣漢人的最後一次武裝抗日。
這些事件中,有11件發生在1911年的辛亥革命之後,並且有4件是受到辛亥革命的刺激而發動的。13起事件中,宣稱要將臺灣歸收入中國版圖的有4件,稱王稱帝、要自立臺灣王朝的有6件,兩者皆可的1件,不明其目標的則有2件。由此數字可以發現,欲自立臺灣政權的比例,超過要將臺灣歸還中國的部分,且與前二期中同樣以臺灣建國為目標的事件相比,也不再強調對於清朝的忠誠。這個轉變可能和1911年清朝被推翻,臺灣人民原本習慣效忠、認同的對象突然消失所致。[59]
原住民事件[編輯]
後期抗日運動中,以發生於臺中州能高郡霧社(今南投縣仁愛鄉境內)之霧社事件最為著名。1930年10月27日,以頭目莫那魯道為代表,共六個部落300多位族人發動對日本人的出草及抗暴,殺死在霧社小學舉行運動會的134名日本人(包括許多婦孺及受到原住民好評的日本醫師)。事件發生後,總督府主張對原住民擁有報復及討伐權。於此理念下,總督府遂展開近二個月的討伐,以賽德克族(當時被歸類於泰雅族)為主,參與反抗行動的三百名原住民兵勇非戰死即自盡,其家人或族人也多上吊或跳崖;而後日方也放任敵對原住民對起事部落出草。史稱霧社事件及二次霧社事件。該事件由於總督府方處理方法也不當,令總督府多位高級官員下臺以示負責,也成為臺灣日治時期最直接且最激烈的武裝抗日行動。
涉外事務[編輯]
中國革命運動[編輯]
1895年11月上旬,正當臺灣乙未戰爭之時,中國革命烈士陸皓東被處刑後,陳少白在臺灣臺北創立興中會臺灣分會,會員有楊心如、吳文秀、趙滿期、容祺年、莊某等五、六人,並逐漸打開局面。臺灣總督兒玉源太郎並曾應允支援興中會發動1900年的惠州革命,並與孫中山約定「中國革命黨先起義,以其力擾亂廈門的後方地區,為日本出兵製造藉口,等日軍佔領廈門時,就能對孫文的起義軍援助武器、補充兵力」。[60]孫中山坐鎮臺北指揮,後因日本內閣改組,政策轉變,新上任的伊藤內閣下令臺灣總督禁止對中國的武裝起義提供任何協助,要求在臺灣的兒玉總督與後藤新平民政長官執行,並嚴令孫文離開日人所統治的臺灣。惠州革命遂告失敗,多位革命烈士因此喪生,陸皓東亦被譚鐘麟所處死。[61]而日人上田良政也被清軍逮捕並遭殺害。伊藤內閣之成立對臺灣的影響是,原逃亡在廈門的臺灣抗日人物,因日政府的政策改向得以不被押返臺灣處罪。[62][60]
社會運動[編輯]
背景及過程[編輯]
1915年以後,臺灣幾乎不再有大規模的武力抗爭行動。隨之而來的,是自發的社會運動。臺灣人組織近代政治社團、文化社團和社會社團,採用具有清楚政治意識的宗旨,以此結合意識相近、志同道合的人,共同為運動所設定的目標努力。
1919年,在東京的臺灣留學生改組原先的「啟發會」,成立「新民會」,展開這一階段各項政治運動、社會運動的序幕。隨後有「六三法撤廢運動」、「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的相繼發起,並且有《臺灣青年》(1920年)、《臺灣》(1922年)、《臺灣民報》(1923年)、《臺灣戰線》(1930年)、《臺灣新民報》(1932年)、《臺灣文藝》(1934年)、《臺灣新文學》(1935年)等刊物的相繼發行。1921年,蔣渭水醫師結合青年學生,以及臺灣各地社會領袖,共同成立「臺灣文化協會」,成為往後臺灣諸多民族運動、社會運動、政治運動的大本營,也是許多社運團體的「母體」。
此時也有日本本土人士在臺灣從事社會福利工作及社會運動。稻垣藤兵衛於1916年在臺北大稻埕成立人類之家幫助窮人及稻江義塾提供兒童教育,後又從事農民運動,提倡娼妓自由廢業,並參與無政府主義團體「孤魂連盟」的創立。[63]在臺灣從事社會運動的還有泉風浪、古屋貞雄等人。[64]
1927年初,「文協」分裂,左派掌控「新文協」,老幹部退出另組「臺灣民眾黨」。臺灣民眾黨又於1930年分出「臺灣地方自治聯盟」。而在農工運動團體方面,「臺灣農民組合」於1926年成立;民眾黨的外圍組織「臺灣工友總聯盟」於1928年結成;同年4月,「臺灣共產黨」在中國上海成立。簡單言之,1920年代的上半期,是臺灣社運團體萌芽發展的時期,1920年代的下半期,是各社運團體沿著左右派意識型態分道揚鑣的階段。直到1930年代初期,隨著日本當局的高壓手段,這些分合擾嚷的社運團體才紛紛勢微。
1930年代中期後,在皇民化運動的指導下,臺灣民眾在1920年代曾經盛極一時的政治鬥爭和社會運動,都遭到禁絕的命運。在這種情況下,文化運動——特別是文學運動——取而代之,成為反抗運動的主流。(參見文學一段)
臺灣文化協會[編輯]
臺灣文化協會於1921年創立,在臺灣社會運動史上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臺灣文化協會以《臺灣民報》做為協會宣傳工具,在臺北、新竹、臺中、員林、臺南等地設立十餘處讀報社,也時常以「文化劇」的演出來啟迪民智。其活動包括了對新知識、新思想的介紹,舉辦各種講習會演講,並推廣民主及民族自決理念,爾後支援初期數次的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但後來其成員因理念不合於1927年分裂為激進左派的新文協和主張地方自治的臺灣民眾黨。之後再加上總督府對社會運動的壓制,導致臺灣文化協會的式微。
成果:地方自治與選舉[編輯]
1920年代左右,臺灣社會對民族自決與自治的要求日益白熱化,總督府不得不釋放部分自治權。1935年4月1日,總督府公佈《臺灣地方自治制度改正》,並於同年10月1日實施。改革的內容如下:
- 州協議會改為州會,州協議會員改為州議會員,性質由原來的諮詢機關改為議決機關。州會議員由全部官選改為半數民選,其中市會議員和街庄協議會員具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非民選的半數由總督派任。
- 市協議會改為市會,市協議會員改為市會議員,性質由原來的諮詢機關改為議決機關。市會議員由全部官選改為半數民選。非民選的半數由州知事派任。
- 街庄協議會員由全部官選,改為半數民選。非民選的半數由州知事派任。
- 州會、市會、街庄協議會議長仍由官派的州知事、市尹、街庄長兼任。
- 規定年滿二十五歲,年納稅額五元以上[65],在選區內居滿六個月以上的男子才具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婦女則無選舉權。
1935年11月22日,總督府舉辦了臺灣史上第一次選舉,第一屆市會及街庄協議會員選舉。雖然這是臺灣史上首次由經由民選方式產生議員,但這樣的改革仍屬於不完全的自治。所以部分民眾仍然不滿這樣的改革。臺灣地方自治聯盟對這項措施加以批判,並派楊肇嘉等人向總督提出普選、議員全部民選、改街庄為議決機關的改革主張。但總督府並未接受這些建議。
1939年11月22日,因第一屆議員任期終了,總督府舉辦第二屆市會及街庄協議會員選舉,1943年由於正值太平洋戰爭,選舉停辦。州會方面,分別在1936年11月20日和1940年11月20日舉辦州會議員選舉。
社會制度變遷[編輯]
學者蔡文輝認為日治時代臺灣社會變遷不論在臺灣史或世界史上都頗具特殊性,不同於正常的由下而上自主變遷,而是全然由上至下的被動變遷。換句話說,雖然臺人也有其努力,但是日治社會的經濟文化政策訂定與執行,還是幾乎由總督府及其技術官僚主導。這主導情事加上來自日本的新移民的示範與加入,儼然把臺灣社會結構截然分成統治者與被統治者。
在當局的嚴格管制下,除了統治初期小規模且持續的反日運動外,臺灣社會一般來說為安定的,雖然這種安定來自總督府高壓統治,不過在某些層面下,配合總督府經濟與教育政策的臺灣人民,生活條件也獲得了相當程度的改善。也因此,臺灣人口在五十年的日治時期階段,呈現了倍增的狀態。[66]
經濟[編輯]
總的來說,臺灣日治時期的經濟是種相當典型的殖民地經濟模式,即以臺灣自然資源與人力,來培植宗主統治國的整體發展。此種模式於兒玉源太郎的總督任內打下基礎,並於1943年太平洋戰爭中達到最高點。若以年代區分,1900年-1920年間,臺灣的經濟主軸於臺灣糖業,1920年-1930年為以蓬萊米為主的糧食外銷。綜括這兩階段,總督府的策略約略是以「工業日本、農業臺灣」為最高指導方針。至於1930年之後,則因戰爭需要,總督府對於臺灣的經濟重心則轉為工業化。[67]。
雖說各階段的主要不同,但臺灣經濟發展的主要目標,自然著重在提高農產品或後期工業用品的生產量,以達到供輸日本國內的需求。而這種「為已開發的經濟地區提供原料和廉價的勞工」的經濟現象,則為標準的邊陲經濟模式。[68]而此種兼顧發展臺灣島內民生經濟與日本宗主國供需的日式資本主義,在所有日本殖民地當中,就以臺灣最為成功。[69]
雖然日人統治者於治理臺灣時,難脫「經濟臺灣,壯大本土」和南進戰略的基本心態,但與治理香港、朝鮮等等其他次殖民地心態不同,某程度上,日本政府是把經營臺灣的成就視做帝國主義宣傳品與教化成同類的心態來經營(早熟帝國主義的帝國主義實踐);這情形尤其在中期同化階段最為明顯。加上這階段的大正民主與軍國主義未主導日本政治情形情況下,在1922-1937年間,臺灣社會肇始不少改善人民生活的新制度、新知識、新觀念與新價值。而這種蓬勃的日治黃金時期在的臺灣博覽會達到頂峰。其中鐵路路線擴建、米糖產量增加、郵政電信的普及等等成果也導致臺灣社會人口增加、教育普及和放足的徹底實施、現代衛生環境建立與守時守法觀念養成等重大民生改革。除此,經濟的長足進步帶來的社會安定與對總督府的支持,也促進臺灣政治的開明,進而舉行了臺灣首次選舉。
但是,日本總督府也頒布了許多與各項產業發展相關的法令及限制,涵蓋了礦業、糖業及樟腦業。這些規定的頒布造成了一些民眾的權益損失,並且或多或少地限制了臺灣民眾對這些產業的投資,使得一部分民眾感到不滿。例如1912年發生的林杞埔事件,就是由於日本當局強制徵收林杞(今南投縣竹山鎮)一帶的公有林地,並轉交給日本企業「三菱造紙所」所引起的衝突。
糖業[編輯]
日本資本主義在臺灣發展最顯著的例子就是糖業。臺灣總督府為謀求臺灣產糖量的增加,首先進行一連串糖業改革措施,包括引進含糖量高的蔗種、改善製糖方法,獎勵從事糖業者。總督府並扶植資本家投資製糖業,建立「原料採集區域制度」,規定農民只能把甘蔗賣給自己農地附近的糖廠,而且價格由糖廠決定。在這樣的制度下,吸引了許多日本大財團的興趣,紛紛來臺設立製糖公司,使臺灣傳統的製糖業者無容身之地。另還有幾家臺灣人創辦較大規模的糖公司,如林本源製糖等。
經過總督府全力支持後,臺灣糖業於1930年代產量達到高點。以1931年為例,全年共產24億3834萬4890斤(臺斤)輕鬆奪得日本全國各行政區域的首位。[70]
農業[編輯]
日本人並大力推廣阿薩姆紅茶的種植,讓Formosa Tea/Formosa Black Tea國際化,外銷歐洲與美洲等地。詳見臺灣茶文化。
金融[編輯]
1895年5月日軍在澳底登陸臺灣,在初步取得北臺灣港口城市控制權之後,同年9月,大阪中立銀行於基隆設立「大阪中立銀行基隆出張所」,乙未戰爭結束後的1896年6月,首任臺灣總督樺山資紀正式批准大阪中立銀行在臺設立分行,這是臺灣第一間西方式的金融銀行。
1897年(明治30年)3月日本國會通過臺灣銀行法,11月成立臺灣銀行創立委員會,開始展開籌備臺灣銀行的工作。1899年(明治32年)3月日本政府修改《臺灣銀行法》,日本政府以100萬元為額度,認購臺灣銀行股份。同年6月,正式成立了「株式會社臺灣銀行」,資金總額為500萬日圓,分別由日本政府、皇室、貴族認購股份,並於同年9月26日開始營業,29日發行一圓銀劵,12月25日發行5圓銀劵。直至日治時期結束之前,臺灣銀行一直受臺灣總督府委託,於臺灣發行地區性的流通貨幣-臺灣銀行券[71]。臺灣銀行的總部設於臺北,但其總經理駐守於東京,股東大會也在東京召開。臺灣銀行與三菱、三井等財閥共同掌握臺灣的金融體系,透過臺灣銀行的金融及貿易措施,大量日本資金流入臺灣,加速了島內的資本主義化,並且使日本的資金能透過臺灣進出中國及東南亞,甚至後來還在中國南部與東南亞設立分行。
為了臺灣金融安定,臺灣總督府除了設立臺灣銀行外,之後還陸續設立彰化銀行、嘉義銀行、臺灣商工銀行、新高銀行、華南銀行、勸業銀行等臺灣支行。另外,總督府尚還在特別法的制定下,設置了包含信用組合、無盡業、金融講會、信託會社等等銀行體制外的金融機構。一般來說,這些機構也扮演了制止臺灣通貨膨脹及促進社會發展的功效。
此外,日治時期的度量衡為官營事業,為的是當度量衡制度與幣制確立後,能加速臺日之間的經濟交流。
財政與專賣制度[編輯]
日本治臺初期,臺灣的財政仰賴日本國庫的補助,因此,對日本政府來說,臺灣是日本國家財政上的一大負擔。在第四任總督兒玉源太郎的支持下,當時的民政長官後藤新平擬定了一份《財政二十年計劃》,希望能在二十年之內,透過逐年減少補助金的方式,使臺灣的財政獨立。然而,由於1904年日俄戰爭的爆發,使得日本國庫吃緊,臺灣必須提前實現財政上的獨立。
為了完成財政獨立計劃,總督府除了整理地籍、發行公債、統一貨幣與度量衡之外,也興建了相當的產業硬體設施。此外,大力推行公賣措施及地方稅制的運用,也是完成計劃中的重要環節。專賣制度的內容包括鴉片、樟腦、菸草、食鹽、酒精及度量衡。透過專賣制度,除了使總督府的收入增加外,也間接避免了這些產業的濫伐濫墾。總督府並施行了禁止進口的措施,使這些產業能夠達到島內自給的目的。
此外,地方稅制度的推行,使得總督府能夠自由裁量各部會資源的分配,不必受制於帝國議會。但是,地方稅制也成為總督府專權的一項工具。
教育[編輯]
由於初期臺灣抗日運動相當盛行,日本當局除以武力鎮壓外,竭盡全力建立其統治體制,部署官署機構,鞏固開發基礎,並設法安撫居民。一切措施猛寬應時適度運用,以樹立臺灣之全面基礎為首要。而在這種情況下,統治機器與不同文化人民間的溝通用義務教育,成為基礎中的基礎。而事實上,大多限定日籍資格才能就讀的日治時期中等或高等教育政策,對臺灣人而言,其成就與影響,大大遠不如基礎教育。而基礎的義務教育在初期依然分為小學校(日本人就讀)、公學校(漢人就讀)及蕃童教育所(原住民就讀),在考試制度上也不公平(同樣的分數,日本人能就讀較好的學校),顯示日本人存有殖民者的階級心態[來源請求]。但是部份人士認為日本人在臺灣的教育建設上,仍然有著很大的貢獻。
義務教育(初等教育)[編輯]
1895年7月14日臺灣總督府第一任學務部長伊澤修二,執掌臺灣教育事務。他在《設置臺灣公學校意見》一文中,建議臺灣總督府於臺灣實施當時日本尚未實施的兒童義務教育。臺灣總督府遵循其意見,在同年於臺北市芝山岩設置第一所西式教育場所,也是臺灣第一所小學(今臺北市士林國小),此小學基本上為實驗性的義務教育。隨後,該處所雖發生六氏先生事件,臺灣總督府仍於翌年在全臺灣創立國語傳習所,設置更多義務小學。1898年,國語傳習所並升格至公學校。
殖民當局對於義務教育的規範十分嚴格,1919年發布第一次臺灣教育令,大多數漢人兒童就讀"公學校",僅有日本學子與少數社會上層的漢人學童能在師資設備較佳的"小學校"學習(遵循日本內地小學校令規定)。1919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民族自決風潮湧起,日本政府提出內地延長主義反制,1922年,總督府第二次發布《臺灣教育令》,要使臺灣教育體系與日本內地一體化與學制銜接,除初等教育外,中學以上學制宣稱施行內臺共學,並停止使用「內地人」、「本島人」等差別性的稱呼,但因原專供臺灣人就讀的中學湧入更多日本人,反造成臺灣人中學以上就學率降低。
1941年3月在太平洋戰爭爆發前夕,《臺灣教育令》第三次發布,將小學校、蕃人公學校與公學校一律改稱為國民學校(保留部分蕃童教育所),義務教育學制才形式上統一但教材仍有分別,原小學校用第一二號課表且分為初等科及高等科(相當於今國二程度),原公學校用第三號課表,不分初等科及高等科。而不管哪種學校形式,除了特殊的原住民教育體系之外,日治時期的教育關法令明定,該教育場所以中央或地方的經費開辦,而就學資格則為8歲以上,14歲以下的兒童。除了基本年齡限制之外,這些法令還詳細明定該六年制的義務教育應教授的科目為修身、作文、讀書、習字、算術、唱歌與體操等,並要求一定師資與適當例假日設計。1943年4月1日正式實施六年制義務初等教育。
臺灣籍兒童的初等教育普及率成長相當緩慢,直到強制義務教育實施後才快速成長。在強制義務教育的實施下,1944年的臺灣,國民學校共有944間,學生人數達87萬6000餘人(含女學童),臺籍學童就學率為71.17%,日籍則高達九成。遠高於當時世界的平均水平。2006年2月6日時任日本外相,前日本首相麻生太郎還根據這數據,認為「臺灣之所以現在擁有這麼高的教育水平,完全是因為日本對臺灣實施殖民地統治的功勞」,但實際上,在1939年也就是日本統治40年後,臺灣的就學率才超過50%,換言之有一半的學齡兒童無法入學,究其原因並非是臺人不願意就讀,而是因為學校不足的原因(許佩賢,殖民地臺灣的近代學校,17頁)。
年代 | 1904年 | 1909年 | 1914年 | 1920年 | 1925年 | 1930年 | 1935年 | 1940年 | 1944年 |
---|---|---|---|---|---|---|---|---|---|
臺籍 | 3.8% | 5.5% | 9.1% | 25.1% | 27.2% | 33.1% | 41.5% | 57.6% | 71.3% |
日籍 | 67.7% | 90.9% | 94.1% | 98.0% | 98.3% | 98.8% | 99.3% | 99.6% | 99.6% |
中等教育[編輯]
- 中學校
- 高等女學校
- 師範學校
- 實業學校
高等教育[編輯]
在日治時期,殖民政府的政策並不希望人民受到太高的教育,臺灣的高等教育比較是向日本人開放。在總督府殖民規範下,初期不鼓勵(但也不禁止)臺人子弟學習人文學科;而因為醫師及教師的高社會地位,以及高收入可以立刻為家庭生活帶來改善,所以臺灣人一般趨向就讀公學校教師的師範學校或培養醫師的醫學校。也由於教師和醫師擁有較高的社會地位,兩類學校長期存在激烈的入學競爭。有許多臺灣人前往日本留學,例如臺灣第一位醫學博士杜聰明,第一位女醫師蔡阿信,畫家黃土水、李梅樹等。甚至有極少數臺灣人至歐美留學,例如哲學博士林茂生、戰後第一任臺北市長黃朝琴。
職業教育[編輯]
在職業教育方面,總督府最初僅設立農試驗講習生,之後又設立糖業講習所及學務部附屬工業講習所等修業半年至二年的職業講習所,用以培養缺乏的初級技術人才。雖然各地陸陸續續設立了普通中學,但總督府為了因應技術勞工的需求,仍繼續偏重職業教育。1922年,總督府公佈了第二次《臺灣教育令》,將職業學校分為農、工、商三個科別。總督府所設立的學校以二年制的職業補習學校為主,太平洋戰爭爆發後,修業期限改為四年,並且將所有職業學校改為州立,這使得臺灣的基層技術人不再匱乏。
戶政[編輯]
臺灣總督府於臺灣的戶政調查十分詳實,各項統計數據也相當具有客觀與準確性,一些特別的資訊例如種族、鴉片吸食、纏足、不具(即殘疾)、種痘俱在調查之列;1905年之後,每隔五年舉辦的戶口調查或國勢調查所顯示的各項調查數據顯示,臺灣人口在日治時期呈現0.988%-2.835%間的年自然增加率。1905年,臺灣日治時期始政初期,臺灣總人口約有303萬人,到了1940年,則約587萬,而1946年終戰之後,根據中華民國政府的當時數據,更達609萬人[72]。
如就細列分析,日本移民臺灣人口有案可稽者,約從5萬人增至30萬人,比例則從1.8%升至5.32%;根據1940年國勢調查的結果,依地域別,47%是九州出身者。另外,1940年代的農業人口則約佔總人口百分之五十。至於各地方州縣人口,不管是1905年的92萬,還是1940年的148萬俱以臺南州最多、臺北州居次。[59]不過,如以單一都市而言,1904年起,總人口八萬人以上的臺北已取代臺南成為臺灣人口最多的城市。[73]
地政[編輯]
總督府為了調查臺灣詳細地形並仔細區分土地種類及使用情形、確定土地之所有權,以利辦理地租改正及租權整理,1898年(明治31年)頒訂了《臺灣地籍章程》及《土地調查章程》,並於9月5日成立臺灣臨時土地調查局,所謂的土地調查包括地籍調查、三角測量、地形測量三項。自1898年起辦理地籍調查,通令民眾自行申報耕作土地,並攜帶土地憑證以便指認,經調查局丈量登記後,便認定為其所有,否則將視為國家所有地。確定各筆土地的所有權。結果使得田賦稅收大增,詳細地籍資料的建立也使日人對臺灣的土地資源更加了解。 總督府也派人利用三角測量技術,對臺灣本島及周邊附屬島嶼進行了面積及地形的測量,完成了一些正確的臺灣地圖。這對總督府的治安控管政策及資源開發有莫大的助益。舉例來說,劉銘傳時期估計臺灣約有36萬餘甲土地,經過此次測量後,卻發現有63萬多甲的土地。
此外,為了開發山林資源,總督府也實施了林野調查,以確定各地樹種及物產的分布。在林野調查的政策下,許多學者專家進入山林,間接促成了日治時期對臺灣動植物及臺灣原住民文化的系統化、科學化研究,留下了許多珍貴資料。
法律[編輯]
日治時期廢除大清律例之效力,舉凡旗人在《大清律例》、《名例律》明定旗人在法律上的特權全部被廢除。日治時期臺灣立法的內容,擺脫清朝殖民式的法律,被引進以日本化的西式法律為主的規範架構。比過去更為廉潔有為的司法部門,相當程度地落實這些源自西方的法典內涵,並逐漸的擴增了對臺灣人權的保障。[74]
交通建設[編輯]
總督府在以同化為主的教育內政之外,也積極實施改善城市為主的交通改善。而這裡,以鐵路建設最為重要,另外也包含一定規模的公路路線延長。而正因為交通的改善,臺灣全島人口雖然從1895年的260萬暴增至1945年的650萬(不包含福建為主的約兩成中國商人),臺灣的南北動線或城區往來仍尚可維持一定程度的活絡與暢通。
鐵路[編輯]
掌管臺灣鐵路的鐵道部成立於日治時代的1899年11月8日,成立之後,日治時期的鐵道建設邁入積極開發期。在日本治臺將近50年的期間中,最大的成就莫過於1908年,縱貫線全線貫通,形成臺灣首次「空間革命」,讓過去臺灣南北需時數日的交通,縮短至朝發夕至的1日內。
鐵道部陸續還修築了淡水線、宜蘭線、屏東線、東港線路線,也收購一些民營鐵路,包括臺東南線(現屬臺東線一部分)、平溪線、集集線。此外還有林田山、八仙山、太平山、阿里山森林鐵路等林業鐵路。另外,官方亦曾進行北迴線、南迴線與中央山脈橫貫線以及後續路網的路線探查與規劃,但由於工程太過困難及戰爭爆發而終未執行。另外,除了官方外,民間或會社興建鐵路也相當投入,例如糖業鐵路、鹽業鐵路、礦業鐵路、輕便鐵路等曾經密如蛛網偏佈全島並兼辦客運,為地方交通主力;由窄軌輕便鐵道接駁至縱貫線車站,再轉乘大火車至其他主要都市,是當時盛行的交通方式。
儘管日治時期的興建鐵路政策過去常被國民政府批評為「掠奪殖民地資源」,不過鐵道部對於臺灣後世的交通與經濟發展仍有深遠的影響。尤其歷任部長如後藤新平、長谷川謹介以及當時的鐵道部官員,皆為相當稱職的技術官僚。
海港[編輯]
運河[編輯]
日治時期亦興建數條運河供船隻通行,代表作為臺南運河。
水電基礎建設整治[編輯]
水利[編輯]
日治時期,臺灣主要的產業是農業,因此,水利設施是經濟建設中相當重要的一環。在推行農業方面,總督府不但透過土地調查與官有土地釋出等方式,確定了臺灣的可耕地面積,也相當重視水利建設。1901年(明治34年),總督府公告了《臺灣公共埤圳規則》,根據此規則規定凡是與「公共利害」有關的埤、圳,一律指定成為「公共埤圳組合」,其規約、預算、興廢與變更均先經官方的認可,也等同將臺灣的埤圳收歸國有。此外,政府也重修老舊埤圳,並在各地進行新的埤圳工程建設。這些建設對增加臺灣的農業發展有直接影響,也有助於增加農民收入,對地主及臺灣總督府的貢獻更大。
嘉南大圳[編輯]
早期的嘉南平原由於缺乏雨水,這片平原在秋冬是極為貧瘠的荒漠。臺灣總督府技師八田與一(1886年—1942年)以十年的光陰,創建當時東南亞最大的水庫──烏山頭水庫。嘉南大圳於1920年開工,1930年主要工程完工,灌溉面積則達十五萬甲,佔全島耕地百分之十四,並引進農作物三年輪灌制,對臺灣農業發展貢獻極大。因此八田與一至今一直受臺灣人所推崇。[75][76][77]
發電[編輯]
為了發展輕工業,電力的取得對日本人來說是必須的。1903年2月12日總督府批准了由土倉龍次郎募資成立的臺北電氣株式會社,在深坑一帶利用淡水河的支流南勢溪興建水力發電廠,供應臺北市使用。而後總督府規劃各種水利事業,將民營改為公營並自行開設臺北電氣作業所並興建龜山水力發電所。雖曾發生泰雅族人殺害15位日本工作人員的事件,該發電所還是在1905年8月開始運作供電台北大稻埕、艋舺等地,1906年供電基隆,是臺灣第一座水力發電所。此後,竣工的有:1909年利用新店溪發電的小粗坑發電所、同年的打狗(高雄)的竹仔門發電所、1911年的臺中后里發電所等。
1919年,臺灣總督明石元二郎下令將各公民營發電所組織為「臺灣電力株式會社」,並勘查適合水力發電的場所,計劃興建當時亞洲最大的發電廠。結果,在該年的8月間選定了日月潭作為發電廠的廠址。日月潭與其下的門牌潭有320公尺的落差,藉此可以進行水力發電。為了工程的進行,特別由縱貫線二八水驛(今二水車站),分歧一線鐵道直達電廠所在地,以便運送工程所需物資,即今集集線的前身。在進行了濁水溪及日月潭週邊地區的地質勘查後,經歷了第一次世界大戰的波折,終於在1934年完成了日月潭第一發電所,成為臺灣新興工業發展的重要指標。接著,由於電力仍然不足,又分別在1935年、1941年興建了日月潭第二發電所及萬大發電所。但是由於在太平洋戰爭中遭到了盟軍戰機的轟炸,使得發電工程中斷。到日本撤出臺灣時電力仍未恢復。
民政變革[編輯]
臺灣日治時期的內政雖以特別統治主義為主要宗旨,但在某程度上仍以將臺灣現代化為主要目標。在此理想中,臺灣總督府為主導,社會力量為輔的內政改進,漸進於各施政階段實施。而實施重點,為剔除阿片(鴉片)、纏足與辮髮三大陋習、市區改正與公共衛生等三項。
三大「陋習改正」[編輯]
日治初期,臺灣總督府認為臺灣三大陋習分別為吸食鴉片、纏足與辮髮。[78]其中,與19世紀末期的清朝相同,吸食鴉片為當時臺灣人的普遍社會現象,據統計,半數漢人有此吸食習慣[79]另外,以布長期綑綁腳趾頭與腳掌,用人力造成足部畸形的纏足習慣為女性特有,辮髮是滿族男人的風俗,是清朝政府強迫男性漢人所為,對於滿族人來說,並非所謂的「陋習」,詳參剃髮易服。
阿片(鴉片)[編輯]
日治時期稱又稱鴉片為阿片。1895年中日兩國簽署馬關條約時,伊籐博文即在場表示「我國日後領臺,必禁鴉片」、「如我日本嚴令禁絕鴉片進口,臺灣當能無一人吸煙」。唯實際接收後考量吸食人口眾多,將原先「嚴禁」政策放緩為「漸禁」。1897年1月21日臺灣鴉片令公佈,總督府採用了鴉片專賣與發行鴉片證的漸進根除方式。在禁止民間販售與控制人數的雙重措施下,根據1900年的的調查,有169,064名鴉片煙癮患者(佔總人口6.3%),1921年,則減少為45832人(1.3%)[80],也確實限制了鴉片的毒害。不過,與完全禁絕的世界潮流產生一段落差。此種減少,相當大的一部分是來自於吸食鴉片的人口自然死亡的緣故。以致一般人甚至認為,總督府之所以不完全禁絕,除了毒癮難戒外、也是為了專賣鴉片獲得的高額利潤。
1928年,臺灣民眾黨向國際聯盟控訴臺灣總督府開放容許四萬人的煙癮人口,並以鴉片膏買賣所得為日本本國的財政收入。為避免爭議,臺灣總督府於同年的12月28日迅速公佈「臺灣新鴉片令」,1929年1月8日再公佈「臺灣鴉片令施行細則」。依其法規,日方統治者除了更加嚴格控制鴉片證數量外,並於大稻埕日新町成立臺灣總督府臺北更生院擴大戒癮活動。1945年,領鴉片證者仍約有兩千餘人。
日本最終走向戒絕鴉片的原因有,杜聰明發明低痛苦的戒毒方法、鴉片收入漸減及鴉片用來提煉藥用嗎啡。
纏足[編輯]
纏足,又稱裹足,是中國民間於明、清兩代相當普遍的習慣風俗。該做法乃對女子自幼兒期時以布緊纏雙足,使足骨變形足形尖小,行路只能以足跟勉強行走。會衍生其風俗,是因為小足被當時人認為是種女性美的象徵,不過也普遍被認為對女權的壓迫。在纏足禁絕方面,大致採漸禁、「先民間後官方」的政策[81]。1900年,總督府舉行揚文會,會中黃玉階提倡戒除纏足陋習的放足,並組成臺北天然足會。1911年,臺南廳開始實行強制解足,並將之加入保甲規約,創各地之先。1915年,總督府運用公權力,全面在保甲規約增列禁止纏足的條文。因其條文有其相當嚴格的連坐處分,因此纏足風氣就此滅絕。
辮髮[編輯]
另外,在辮髮方面,臺灣總督府則較無積極的動作。除了定期各學校機關與公共場合舉行「集體斷髮大會」及警政宣導外,並無任何禁止條款。不過因中國清朝政權於1911年滅亡,此種男子頭部前半頭髮剃光,後半部留成長髮並結辮的風氣自此就不再盛行。
其他習俗之改變[編輯]
滿族特權改正[編輯]
服飾改變[編輯]
市區規劃[編輯]
市區改正在臺灣,是指1899年起臺灣總督府對臺灣大小都市所研擬的都市發展計劃。之後,該市區改正計劃改名為「都市計畫」。日治時期初始,臺灣總督府建設多注重於應急的衛生工程與軍防建設,1899年8月,臺灣總督府對臺灣數大城市採取約五年的建設計劃,名曰「第一次市區改正」,該計劃以舊有道路的改進與新設道路的擬定為主。以臺北為例,該計劃訂定了拆除臺北城牆的計劃,並整建西門町作為日本新移民住宅。
1901年總督府公告第二次市區改正計畫公告,除了臺北市之外,還將重點移往臺中為主,該計劃實施地區為臺北南門城外與東門附近一帶外,也開發臺中車站等周圍地區。這兩次改正計畫均以水溝與基礎道路改善為重點,其目的為應付來自日本的新移民。而這些市區改正下,也著實容納了不少以移民村型態出現的大量日籍臺民。
較完備的市區改正為1905年8月,其涵蓋城市不但包含當時的第二大城-臺南等大城市,也有人口容量的設計。1917年止,臺灣有20個市街莊進行市區改正。包含更名後的都市計劃,臺灣總督府共在臺灣全島超過70個以上大小城市,實施市區改正。而這些名為市區改正的整體城鎮計劃,對臺灣地方營建影響深遠,迄今臺灣許多城鎮仍沿用當時擬定的市區改正都市計劃繼續執行。
公共衛生改善[編輯]
由於乙未戰爭期間,日軍因罹患傳染病死亡者甚多,殖民當局始終重視臺灣的公共衛生情形。日治初期,臺灣總督府於全臺各地廣設衛生所,從日本引進醫生治病與抑止傳染病爆發。但不興建大醫院,而以公共衛生與小型衛生所為主軸的醫療體系,徹底減少瘧疾、鼠疫、結核病的發生率。事實上,此種醫療體系至1980年代之後,才逐漸改觀。
在硬體設施方面,總督府則進行不少公共衛生工程建設,如聘請英國人巴爾頓(William K. Burton)和濱野彌四郎赴臺設計全島自來水與下水道。另外,拓寬街道、設立騎樓與春、秋季強制掃除、家屋須闢窗以利空氣流通、患病者須強制遷離至隔離醫院、預防注射等措施,也對公共衛生有所助益。
除此,為了紮下根基,臺灣總督府則從公共衛生教育著手。一方面借重公學校教育體系與警察力量,教導臺人衛生觀念,使一般民眾具有現代衛生的觀念。另外一方面則於臺北帝國大學內設置熱帶醫學研究所及訂定護理人員的升學制度等。該計劃培養不少公共衛生醫學人才並增加臺灣於公衛方面的研究與改進機會。
原住民政策[編輯]
1905年,日治時期的臺灣實施首次戶口普查,臺灣原住民中,幾乎已歸化為漢人的平埔族佔全部人口的百分之1.53%(4萬5千餘人),高山族則約為3.62%(十一萬三千餘人)[83]。而臺灣總督府著重的是後者,非平埔族的十一萬餘原住民。因為日本政府對於臺灣原住民事務定義為「未曾有過,及無任何系統的經驗與文化」的民族政策,因此比其他的臺灣政策更為慎重與深入,而這些對策即稱為理蕃政策。[84]
1936年,臺灣總督府將對於臺灣原住民的蕃人名稱改為高砂族,同時,並對原住民開始實施與臺灣漢人相同的皇民化政策,自此,不具名卻存在的理蕃政策才改以皇民化政策取代。雖是如此,後期內地延長化極端表現的原住民政策,仍可視為以日本本國利益優先的理蕃政策一部分。
宗教感化[編輯]
日治時期初期,在治理臺灣所需要的宗教安定力量上,臺灣總督府捨棄19世紀末因對外戰爭勝利而興起的日本國家神道教,而選擇了已經在臺灣稍有根基的佛教。這種與西方世界以基督教治理殖民地的「宗教殖民」不同的「宗教感化」思維模式,也讓原住民與漢人居多的臺灣,同化於日本的速度加快。
日本政府以擁有大和血統之鄭成功統治過臺灣,以此解釋日本統治臺灣是繼承遺儲,合理化日本對臺灣的統治。當時臺灣公學校還教授臺灣學童傳唱鄭成功之歌[85]。臺南的延平郡王祠被改為日式之「開山神社」,為臺灣第一座神社,並整修為神社樣式,但其舊有格局大致保留。
由於日本深受水戶學影響,而水戶學基於明朝遺臣朱舜水影響,使得日本史又更重視大義名分論而發展為尊皇論。《大日本史》即是其扼要之精神依歸。無論幕末維新思想,亦或今日歷代天皇系譜,無一不受《大日本史》思想之沾染。在此思想體系下,對於明朝遺臣鄭成功一生從事反清復明的功過,日人四方赤良評為:忠義空傳國姓爺,終看韃靼奪中華(韃靼為明朝中後葉時的外患,明朝時的中國人稱呼住在長城以北的蒙古人和滿人為韃靼)。
為因應現實環境,臺灣漢人不得不與在臺日人合作,並以傳統道教寺廟改建、增設日人所熟悉的佛像﹔如地藏王菩薩等。日人統治者,更於臺灣各地設立許多寺院及佈教所。不但如此,臺灣還出現混和道教與佛教的齋教。事實上,藉由神佛來宣揚儒家思維的該宗教興起正起自日治時期。
1934年,日本政府推動"一街庄一社"的口號。1937年,臺灣總督府積極推動皇民化,以各地神社為信仰中心的神道教成為統治者積極推動的宗教。在此因素下,其餘宗教遭受一定的限制,此現象一直到戰後才有所改觀。
曆法變革[編輯]
日治初期,在日本內地已經全面施行西曆二十餘年的狀況下,臺灣總督府並未禁絕陰曆(舊曆),許多政府機關例如法院仍有給臺灣人數天的年假,直至1919年官方宣布禁止農曆的使用。不過大多數臺灣人仍然使用舊曆,過舊曆年,形成無從禁起的狀況。
標準時方面,1937年以前,臺灣時間仍較日本標準時間慢1小時,1937年調為與日本本土相同。總督府在各地設置大時鐘(例如火車站的正門上方),並且配合例假日制度,以養成人民守時的習慣。總督府並從1921年開始,在每年的6月10日都舉辦許多宣導活動。6月10日是日本人的「時的紀念日」。此外,配合現代科技(電報、收音機),使各地的公務人員及民眾都能夠知道正確時間,進而養成守時的習慣。
文化發展與西方藝文運動之引進[編輯]
1915年後,臺灣幾乎不再有大規模的武力抗爭行動,隨之而來的,是自發的的社會運動。臺灣人組織近代政治社團、文化社團、和社會社團,採用具有清楚政治意識的宗旨,以此結合意識相近、志同道合的人,共同為運動所設定的目標努力。而這些運動多少也促進社會文化的改善。
除了社會運動相結合的臺灣日治時期文學之外,臺灣接受西方文化最高且最有成就的莫過於美術,也著實出現不少知名的畫家。另外,通俗的流行文化也在此時期首度於臺灣出現並極為盛行。其中又以電影,流行歌曲及布袋戲為其代表。
文學[編輯]
1919年,在東京的臺灣留學生改組原先的「啟發會」成立「新民會」,展開這一階段各項政治運動、社會運動的序幕。而伴隨此過程而來的也有《臺灣文藝》(1934年)、《臺灣新文學》(1935年)等文學刊物的相繼發行。這些擺脫古詩的近代文學,為臺灣白話文運動的肇始者,也被學者認為與日本的「言文一致運動」和中國的五四運動或白話文運動息息相關。
這個文化運動的並沒有因為臺灣總督府刻意壓制而馬上消失。1930年代初期,影響臺灣文學、語言、族群意識的臺灣鄉土話文論戰正式展開。1930年,臺籍的日本居民黃石輝於東京挑起了「鄉土文學論爭」。他在異鄉力倡臺灣文學應該是描寫臺灣事物的文學、可以感動激發廣大群眾的文學、以及用臺灣話描寫事物的文學。1931年,位居臺北的郭秋生站出來呼應黃石輝,並更進一步挑起臺灣話文論戰倡言作家應當使用臺灣話文來從事文學創作,此呼應並獲得臺灣新文學之父賴和的全力支持。之後,臺灣文學應該使用臺灣話或中國話(此指北京話),描寫的內容是否以臺灣為主要素材,成為臺灣新文學運動相關人士激烈爭論的焦點。然而,由於隨後戰爭體制的出現,以及日式教育文化的滲透,這些論爭無法得到充分發展的機會,終於在總督府全面皇民化政策下,紛紛敗退。[86]
1936年,集結臺灣進步作家的臺灣文藝聯盟、臺灣新文學相繼成立。表面標榜為文藝運動,實則是具有政治性的文學結社。1937年蘆溝橋事變後,臺灣總督府隨即設立國民精神總動員本部,皇民化運動於是正式展開。臺灣作家只能依附在日本作家為主的團體,如1939年成立的「臺灣詩人協會」,或1940年擴大改組的「臺灣文藝家協會」。[86]
在文化而言,臺灣文學主要探討臺灣人的內心心靈以及臺灣文化的本質,表面看似平淡,其實這是政治運動、社會運動所帶來的衝擊和反省,臺灣文學界和藝術界人士開始思考臺灣文化的問題,以及嘗試創立屬於臺灣的文化。日治時期具代表性的作家有:賴和(《一根扁擔》)、楊逵(《送報伕》)、吳濁流(《亞細亞的孤兒》)等人。
西方美術[編輯]
清領時期,臺灣並無所謂西方美術概念。在畫工職業受鄙視情況下,中國山水人物畫發展也極為有限。1895年,臺灣邁入日治時期之後,藉由教育體繫帶來的美術教育,開始將西洋繪畫、日本畫的等技法與寫生的概念,傳入臺灣。成為公學校學科的西方美術,不但打下臺灣美術欣賞的基礎,也在傳承中,出現不少知名畫家。在此傳承過程裡面,於師範體系任職的水彩畫家石川欽一郎貢獻最多。他不但參與規劃美術師範教育的過程,也親自教習學生。除此之外,他還鼓勵身處外地的臺灣學生前往日本內地學習更深厚的畫作技巧。
1926年,在日本內地就學的臺籍學生陳澄波以一幅〈嘉義街外〉的作品,入選第七回日本帝國美術展覽會(簡稱帝展)。這是地處外地的臺灣人首次以西畫跨進內地日本官展的門檻。其後他又數度入選帝展和其他各項展覽,而這些成果讓美術於臺灣更容易推廣。
真正讓美術發軔於臺灣的是日治時期官辦展覽的成立。1927年由臺灣總督府與石川欽一郎、鹽月桃甫、鄉原古統及木下靜涯等畫家創辦臺灣美術展覽會[87]於1937年-1945年間舉辦16次的該展覽,不但栽培了臺灣第一代西畫家,其展覽演變的臺灣地方繪畫風格,於戰後仍深深影響臺灣畫壇,甚至美術設計,工業設計等等層面。而日治時期的西畫家除了早已經成名的陳澄波之外,尚有李梅樹、廖繼春、郭柏川、陳進、郭雪湖、呂鐵州、楊三郎、顏水龍、林玉山、李石樵、葉火城、陳永堯等等。
電影[編輯]
從1901年到1937年,臺灣的電影很大一方面上受到日本電影的影響。因為當時臺灣正處於日本的殖民統治時期,所以很多日本電影裡的慣例被臺灣的電影製作人所接受。第一部在臺灣拍攝的電影是1907年2月日人高松豐次郎率領日本攝影師等一行人在全臺灣北、中、南一百多處地點取鏡的《臺灣實況紹介》。電影內容涵蓋城市建設、電力、農業、工業、礦業、鐵路、教育、風景、民俗、征討原住民等題材。第一部臺灣人製作的劇情片《誰之過》於1925年由劉喜陽、李松峰等人組成的臺灣映畫研究會製作。而非劇情類型的教育片、新聞片、宣導片也成為日治中期以後臺灣本地電影製作的主流,一直到日本戰敗為止。這裡面,又以描寫原住民少女幫助日人的《莎勇之鐘》(又稱莎鴛之鐘、莎韻之鐘)為其代表。
1908年,高松豐次郎於臺灣定居,開始於臺灣北、中、南部的七大都會興建戲院,並與日本及歐美的電影公司簽約,建立制度化的電影發行與放映制度。1924年後,臺北的放映業者由日本請來一流的辯士(默劇旁白),電影放映業愈加彭勃。1935年10月,日本領臺40年舉行臺灣博覽會,以及隔年臺北與福岡間開闢航空通運,這兩件事更推化造就了日治時期臺灣電影放映業的鼎盛時期。
流行音樂[編輯]
1930年代之前,臺灣雖有唱片與流行歌曲的出版,但品質與普及化都不怎理想。究其因,無非是流行歌曲與民謠、南北管曲、歌仔戲調、客家山歌等臺灣傳統民間歌曲的難以劃分,如1920年代的《雪梅思君》《五更思君》《烏貓行進曲》或《集英北管》、《共樂北管》或《李連生與白玉枝》歌仔戲調。《烏貓行進曲》是臺灣第一首流行歌[88]。
臺灣最早開始流行歌曲就是搭配中國電影的《桃花泣血記》。1932年,由上海「聯華影業公司」製作,阮玲玉主演的電影《桃花泣血記》來臺放映。片商為了招攬臺灣觀眾,委由詹天馬、王雲峰作成的同名宣傳曲意外走紅、擔任主唱的是當時古倫美亞唱片會社當紅的歌手純純(本名:劉清香[89])。不只此,該曲在隨後的單曲黑膠唱片發行上,更有一定的唱片銷售成績。於是,臺灣流行歌曲或「曲盤」(即臺語的唱片,音「khik-puânn」)藉由電影的影像化而起步。
布袋戲[編輯]
1920年代,以武俠戲為主的布袋戲逐漸在民間發展,其與傳統布袋戲主要的不同在於劇情上,多採用清末民初新著的武俠小說,例如《七俠五義》、《小五義》等,其表現手法也轉以重視各種奇特武功的展現為主。此時期的代表人物為五州園的黃海岱和新興閣的鍾任祥,此劍俠戲由虎尾、西螺開始發展,流行於臺灣中南部。黃海岱演出的布袋戲音樂融合了北管、南管、亂彈、正音、歌仔、潮調等戲曲音樂,其劇本口白注重閩南漢語,說白中多以詩詞、經史、對聯、字猜組合。
1930年代之後推行皇民化運動,布袋戲也因而有了改變:包括後場禁用中國傳統的北管鑼鼓、改用西樂、語言改用日語等;戲偶雜用漢、和式戲服和戲偶,以及其劇本常為水戶黃門等日式故事。雖然這時期的布袋戲因語言文化的隔閡,不被大眾接受,但其中的一些表現手法,影響了後來金光布袋戲的演出方式,包括音樂、佈景等。
這時期,南部布袋戲界有所謂的五大柱及四大名藝人。「五大柱」分別是指一岱(黃海岱)、二祥(鍾任祥)、三仙(黃添泉)、四田(胡金柱)、五崇(盧崇義);「四大名藝人」則是一仙(黃添泉)、二崇(盧崇義)、三土員(李土員)、四全明(鄭全明)。
棒球[編輯]
臺灣的棒球運動源於日本,而日本棒球運動則受美國影響甚深。[90]。1906年3月,位於臺北的「臺灣總督府國語學校中學部」(次年改名為臺灣總督府中學校,即今建國中學)在校長田中敬一的主導下,組成一支棒球隊,成為臺灣史上第一支有史料可考的棒球隊。1921年,住在花蓮港街(今花蓮市)的棒球愛好者林桂興,召集附近的臺灣原住民少年,組成「高砂棒球隊」,常與當地的日本人在「花岡山棒球場」舉行比賽,並逐漸打出名氣。1923年3月,將球隊重新取名為「能高團」[91]。1925年7月能高團赴日巡迴比賽。在長達兩個月的旅行比賽中,能高團分別在東京、橫濱、名古屋、京都、大阪、廣島與當地高校球隊比賽,總戰績為三勝四敗一和,雖然不算特別出色,但已足證明原住民也可以在球場上與日本人平起平坐。
臺灣從1923年開始選拔代表隊參加第九回日本高校野球的夏季甲子園大會,至1940年的第廿六回為止。其中臺北一中於第十五回(1929年)打進準決賽、1928年成立的嘉義農林棒球隊於第十七回(1931年)獲得亞軍是臺灣球隊在甲子園最好的成績。嘉農隊的吳昌征在1937年畢業後加入日本職棒巨人隊,後來又打過阪神隊與每日隊,享有「人間機關車」的外號[92]。
戰後[編輯]
1945年8月14日,日本天皇發表終戰詔書,二戰結束。臺灣確定結束日治時期。並由中華民國國民政府進行接管。同年8月29日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任命時任福建省主席陳儀為臺灣省行政長官,並於9月1日於重慶市宣佈成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臺灣警備總部」。同時命陳儀兼任「臺灣警備司令」。經過多日準備後,10月5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前進指揮所於臺北成立,接管人員分別在10月5日-10月24日分別由上海或重慶飛抵臺灣。
受降典禮[編輯]
1945年10月25日,依照盟軍太平洋總司令麥克阿瑟元帥發佈的《一般命令第一號》第1條規定,在臺灣地區舉行受降典禮,於上午十點在臺北公會堂(戰後改名為中山堂)舉行。中華民國陸軍二級上將陳儀代表盟軍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介石將軍接受在臺日軍的投降,從末代臺灣總督兼第十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將軍手中接過了降書。同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正式運作,機關處所設於原臺北市役所(即日治時代的臺北市政府;建物為今行政院院址)。而主要參加人員有國民政府代表:陳儀、葛敬恩、柯遠芬、黃朝琴、游彌堅、宋斐如、李萬居,臺灣人民代表:林獻堂、陳炘、林茂生。另外,還有日軍代表:安藤利吉及諫山春樹。
臺灣省行政長官[編輯]
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日本投降後,蔣中正於1945年8月29日委任陳儀為臺灣省行政長官,之後又委派陳儀兼任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的司令。10月24日,陳儀在美軍將領陪同下從上海飛抵臺北。10月25日陳儀代表盟軍委派的蔣介石將軍接受大日本帝國臺灣總督兼第十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將軍的投降並接管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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